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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03 15:16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深社联党〔2013〕21号

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的通知

各基层党组织:

  根据市委组织部和市委两新组织工委《关于开展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2周年系列活动的通知》(深组通〔2013〕54号)和市委两新组织工委《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的通知》(深两新工委通〔2013〕16号)要求,各基层党组织要以支部为单位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范围

  (一)时间:6月至7月。

  (二)范围:各基层党组织的全体党员。

  二、主要内容:

  各基层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对照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提高党员思想觉悟和认识,为民主评议党员打好基础。重点围绕三个方面开展民主评议活动:

  (一)是否具有坚强的党性原则,服从党的领导,遵守党纪国法和共产党员理想;

  (二)是否立足岗位,爱岗敬业,在本职岗位上作出积极贡献,在全市、本区域和本单位中心工作中以及社会组织发展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否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吃苦在前,享乐在后,不计个人得失、名利,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困难。

  三、评议程序

  (一)广泛征求意见。民主评议前,各党支部要广泛征求和听取上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本单位群众代表和服务对象意见,并如实向党员反馈。

  (二)批评与自我批评。每个党员要根据民主评议的内容和党员群众所提意见,对照党员标准,认真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在个人自我评价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表彰先进教育后进。基层党组织在分析、综合党内外评议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组织意见,以支部名义向每一位党员进行反馈。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要及时帮助教育,促其整改;经教育不改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妥善作出处理。同时,将评议结果及时录入党组织和党员信息系统。

  四、其他要求

  请各基层党组织于7月21日前将本单位开展民主评议活动的简要总结材料及《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统计表》(电子版)报送联合党委。

  联系人:陈新安  郑德培  王丽 

  电话:25832714 82217851 25831750

  附件: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统计表

中共深圳市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

2013年6月25日

  

附件下载: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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