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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8-05 17:12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第一条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两新组织工委市级财政拨付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深两新工委通〔2013〕21号)和《深圳市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市级财政拨付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联合党委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联合党委和所属各基层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对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党建工作经费要求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党组织开展活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等;慰问、表彰、奖励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等;其他有关党建工作的必要支出(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意)。

  第四条 每年7月10日前,联合党委将向市委两新组织工委上报联合党委实有党组织数、党员数和党组织书记任职情况(以当年截至6月30日的党内统计为准)。各基层党组织要实施动态管理,摸清本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员的数量和党组织书记任职时间,完善党组织台账。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将党员数以及党组织书记任职变动情况上报联合党委。

  第五条 党组织书记工作补贴。联合党委对各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季或年度一次支付到书记本人。每名书记只能领取一份工作补贴,党支部书记兼任党总支或党委书记的不得重复领取。国家公职人员兼任党组织书记的,不得领取工作补贴。

  第六条 党员活动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各基层党组织根据当年党建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出详细党建活动项目经费需求连同相关资料上报联合党委,由联合党委研究并审核批准该党组织的当年经费使用指标。联合党委财务部门按项目计划和经费使用指标下拨党员活动经费。各基层党组织应据实编制党建活动项目经费预算,以增强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未列入党建活动项目预算的费用,一律不得列支。

  第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使用党员活动经费须经全体党员或支委会集体研究做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党员签名后存档备查。各社会组织财会人员须凭党组织书记签字确认,才能给予使用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

  第八条 市委两新组织工委党费返拨使用。为保证联合党委所属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活动所需的经费,联合党委将根据实际情况,经党委研究后,可将各基层党组织上缴的党费按照市委两新组织工委的返拨额(工委将按相关比例返拨给联合党委)全额返拨给各基层党组织,也可留存党委统筹使用。

  第九条 返拨党费可以与党建工作经费合并使用,严格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进行使用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党组织开展活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等;慰问、表彰、奖励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等;规定之外的其他有关党建工作费用支出,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意。

  第十条 返拨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基层党组织所在社会组织的财务人员负责。对返拨党费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财务人员须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做好经费账目登记。各基层党组织对每一笔经费的使用,必须进行详细的记录,注明经费的数额、具体用途、使用责任人等,与之相关的工作计划、项目审批材料、票证、单据入账时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送联合党委。

  第十二条 由于联合党委系统的二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没有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法到银行开户,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将党建工作经费(含联合党委返拨的党费)直接拨付到各基层党组织所在的社会组织单位财务账户,所在社会组织财务部门应确保党建工作经费专款专用,拨付至各基层党组织的党建工作经费(含联合党委返拨的党费)应设立相应明细科目或设置辅助核算项目进行核算,用于记录党建工作经费和返拨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联合党委根据所属各基层党组织上报的党建活动项目召开党委会议研究,讨论所申报活动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形成联合党委会议纪要,经联合党委书记审批后下拨党建项目活动经费,并报市委两新组织工委备案。

  第十四条 联合党委财务人员按联合党委会议纪要和书记审批后下拨各基层党组织党建项目活动经费,在办理党建项目活动经费下拨手续时需将联合党委会议纪要和书记审批表作为附件,以此凭证表作为拨付依据,否则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 市社会组织联合党委负责对各基层党组织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一旦发现违规现象,将报上级党组织,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社会组织联合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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