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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在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21 15:36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各市级社会组织: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加大发展党员工作力度,特别要注重把符合条件的发展成党员,注重在没有党员和只有个别党员的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

  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和市两新组织党工委要求,市社会组织党委决定加大在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力度,实现社会组织党员发展工作全覆盖。现通知如下:

  一、所在社会组织已组建党组织(或正在筹建党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可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党组织筹备组)提交入党申请书,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做好培养发展工作。

  二、所在社会组织尚未组建党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可直接向市社会组织党委提交入党申请书,党委安排联合党支部专人做好培养发展工作。

  请各市级社会组织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逐步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社会组织党员队伍,为我市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打下坚实基础。

  市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地址: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416室、1415室;传真25832714。联系人:陈新安、石天柱,电话:25832714(13828725131)、82217851。

中共深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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