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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拟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依据所从事的业务领域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跨行业、跨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以“聚焦主业”的原则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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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是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为一个证书,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书上加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全国通用。成立登记后无需再办理“税务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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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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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除“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为拟任法人签字以外,其他申请材料均为原法人签字。如原法定代表人不能签署,需在经理事会通过表决,并提交原法定代表人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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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理事会会议纪要》、《银行销户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通知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民政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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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规定,出资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不能以任何理由撤回或据为己有,开办资金经出资者出资后不能减少。但是,开办资金可以在原有出资的基础上追加,也可以追加新的出资者,开办资金追加后应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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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报业务主管单位(适用于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如需业务办理,请您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后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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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流程分为成立申请和成立登记环节。具体材料可登录深圳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http://sgj.mzj.sz.gov.cn:9008/index.jhtml#information)查询材料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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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是申请成立登记的条件之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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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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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广东省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第六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签订捐赠协议,约定资助方式、数额以及用途和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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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广东省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基金会应设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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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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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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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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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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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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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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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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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