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务之窗 > 养老服务 > 便民信息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防范借养老服务之名吸纳公众资金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1-03-01 17:54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当前,社会上一些企业、公司平台及个人打着养老服务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多种手段,吸引广大群众进行投资。事实上,部分平台或个人不具备资质、无正当实体、收益与其承诺的回报不匹配、资金安全无保障,其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和高额返利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者将面临严重损失。在此,特作出以下提示。

  一、遇下列情形务必警惕

  (一)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以提供床位提前居住权、住宿餐饮、观光旅游、医疗保健、照顾陪护等养老服务、高额利息分红回报或享受消费优惠为诱饵,向老年人违规吸收资金。有的企业或机构没有养老基地或养老实体,有的虽有养老实体,但承诺明显超过其床位供给能力的服务或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的还本付息。

  (二)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以“合法”运营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之名掩非法集资之实。

  (三)以销售“养老公寓”名义吸收资金。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等名义,或者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销售养老公寓、养老山庄,或者以入住老年公寓后给予优惠打折、不入住则给予高于银行利息分红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四)以“以房养老”为名,通过为投资人包办房产抵押借款等形式吸储。以可实现“以房养老”、每月坐享高息收益等名义进行宣传,实质上将投资人房屋进行抵押借款,资金链断裂后房产被行使抵押权,投资人损失惨重。

  (五)以销售“老年产品”名义吸收资金。不具有销售的商品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免费旅游、赠送实物、养生讲座等方式欺骗、诱导,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六)以销售“保健产品”名义吸收资金。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推销所谓“保健品”。

  二、相关风险提示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经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项目收费标准,并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建议我市老年人及家属谨慎甄别养老机构,未经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不要入住、不要投资,更不要向其支付任何资金。

  (二)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深发改〔2017〕491号)要求,我市养老机构实行按月收费,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包括基本养老服务费、膳食费、医疗护理费、康复服务费和个性化服务收费。如发现养老机构有违规收费的情况,市民可以向价格执法部门举报。

  (三)入住养老机构,应查看相关合法证照,并按规定签订合法合规的养老服务协议。养老服务费用应当交至该养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不要向个人账户缴纳资金。

  (四)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公开宣传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集资金额、人数、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理性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理财渠道,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凡是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返息养老投资项目均要谨慎,切勿轻易预付高额养老服务费。

  (六)老年人进行投资之前一定要跟家属商量,切勿轻信他人,保护好自己的养老钱。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七)若发现证照不全或涉嫌非法集资的养老机构,请主动向市民政局、公安机关或当地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提交证据或线索。非法集资举报电话为22222110。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附件下载:

内容纠错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