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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6-03 17:39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2021年5月25日上午,深圳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在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7楼会议室举行了推动出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听证会。本次听证会成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副处长余励斯、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处长叶征航、二级调研员肖敏智、一级主任科员李祥杰、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秘书长张卓华等5人组成,其中余励斯担任听证会主持人,叶征航、肖敏智、李祥杰、张卓华担任部门陈述人,同时聘请速记员唐满屏担任听证会书记员。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听证会组织情况

  (一)发布听证会公告。2021年4月21日,我局在官网站发布了《深圳市民政局关于举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听证会的公告》,将听证组织机构、听证目的、听证内容、听证参加人的申请和确定、报名截止日期以及听证会时间、地点、须知、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公告(详见:https://mzj.sz.gov.cn/szsmzjwzgkml/szsmzjwzgkml/qt/tzgg/content/post_8710838.html),征集听证会参加人员。截至2021年4月25日,共收到来自市民、社工行业代表以及专家学者共11位听证申请人的报名表。

  (二)确定听证参加人并进行公示。我局根据申请参加听证会报名先后及行业代表性的要求抽取了8位听证参加人。2021年4月30日,我局在官网发布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的公告》,公示了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等人员名单,并将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其他3人作为听证会候补参加人(公告内容详见:https://mzj.sz.gov.cn/szsmzjwzgkml/szsmzjwzgkml/qt/tzgg/content/post_8737335.html)。

  8位听证参加人分别是:广东中致友腾律师事务所邓启东律师、深圳市社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中级督导、高级社工师吴巧敏女士、深圳市融雪盛平社工服务中心总干事周卫先生、深圳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研究助理郑小雯女士、深圳市龙岗区正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岗位社工罗若霞女士、深圳市志远社会工作服务社副总干事张义平女士、深圳市温馨社工服务中心中级督导王璐女士、  深圳市开源计算机系统工程研究院胡育中先生。

  在公示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对本次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提出任何意见或建议。

  (三)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及有关材料

  2021年5月14日,我局向上述8位听证参加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并将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送达了听证参加人。2021年5月20日,上述8位听证参加人全部确认将出席听证会。

  二、听证会举办情况

  会前由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处工作人员组织签到并核实了听证会参会人员身份。会议期间,主持人余励斯介绍了听证会议程和听证会组成人员,部门陈述人叶征航、肖敏智、李祥杰、张卓华分别陈述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的有关背景、文件主要内容和依据,听证参加人依次对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主体、购买范围、项目的预算编制、采购流程以及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等方面,部门陈述人分别对意见建议和疑问进行了回应。最后主持人就听证内容进行小结,听证会成员在听证会会议记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三、听证会各方意见和建议

  (一)邓启东:投标主体对招标结果有异议,后续的应对措施;关于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是否考虑企业直接控股的因素。

  (二)吴巧敏:《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中社会工作服务购买范围包含16个领域,希望购买范围能够再增加一些新领域;考虑和保障中小微企业作为承接主体的情况。

  (三)周卫:文件从社会工作项目的确定、预算编制、采购的方式、组织实施机构和采购流程、采购需求编制、信息公示、合同要求、履约验收等依次展开,流程清晰。无修改建议。

  (四)郑小雯:关于服务领域的内容,希望可以增加考虑未来社会工作可能服务的范围和领域。

  (五)罗若霞:作为一名新入行业的社工,看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行为有规范、有指引、操作性很强,期待能尽快实施。

  (六)张义平:三方比价方式中采购流程提及“未选择报价最低的承接主体作为候选承接主体时应书面说明理由”,应考虑避免恶意低价中标的情形产生;希望优质服务合同的条款具有可操作性。

  (七)王璐:编制预算中提及“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整体打包费”,单位是16.3万元/人/年。对于中央财政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情形,资金预算及量化如何解决。

  (八)胡育中:承接主体如何理解“个人”;《购买指引》中的“承接主体资质要求”提及了三款条件,没有提及出资人、直接受益人,这个群体是否也要限制。

  四、听证会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承接主体方面:关于个人作为承接主体的依据、关于中小微企业的认定和监督、关于承接主体是否考虑限制企业的直接控股、直接受益人等资格。

  (二)关于购买范围方面:希望能增加更多的领域,如社会心理、信访维稳等。

  (三)关于项目的预算编制方面: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的编制问题。

  (四)关于采购流程方面:三方比价中如何避免恶意低价中标的行为。

  (五)关于社会工作服务合同方面:如何保障优质服务合同的条款具有可操作性。

  (六)关于投标主体对招标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面。是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投诉、申诉或举报等。

  五、对听证会各方意见建议的回应

  (一)关于承接主体。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包含个人,是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以及民政部关于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的要求,不限制社会主体来参与。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实施。关于承接主体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采购相关监管部门均有“闭环”监督措施,如中标人的中小微企业承诺函需进行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无法对直接控股人及受益人做出法律限制。

  (二)关于购买范围。《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的购买范围参照了民政部有关社会工作16个服务领域的规范表述,包含的领域范围较广。如社会心理可以归到卫生健康领域、反邪教可以归到社区建设、信访维稳可以归到纠纷调解等。《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11号)附件1的岗位配备表中也提到了“其他”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属于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域。未对社会工作新领域做出限制性规定。

  (三)关于项目预算编制方面。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文件规定,政府资金不能直接购买人员的费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规定的是政府购买服务整体打包费用的标准,采用项目化运作,规范了深圳市政府购买社工项目的预算编制行为以及预算标准,其他类型的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可以参照执行,或者按照本区域或采购单位的预算编制要求执行。

  (四)关于采购流程方面。关于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中规定了三方比价过程中,未选择最低报价的解释说明义务,该要求并不等同于三方比价就会必然带来恶意低价竞争。一方面,三方比价的前提是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响应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报价以及其他采购需求的响应优劣;另一方面,无论是市政府出台的《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还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均对成本进行了底线要求,即低于成本价或者恶意低价将导致投标无效。因此,三方比价的宗旨是在投标人满足采购需求的基础上,原则上采购质优价低的供应商服务,也就是说价格最低不是三方比价方式的承接主体选择前提。

  (五)关于社会工作服务合同方面。《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提及优质服务合同,期待优质服务具有延续性。后续市民政局将建议市财政局对优质服务合同的认定建立绿色通道,包括购买主体对优质合同认定的研究、优质服务合同认定的具体流程等。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次听证会上,听证参加人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有助于市民政局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草案。下一步市民政局将依法推进本重大行政决策项目相关工作,会同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会笔录

  深圳市民政局

  2021年6月3日

附件下载:

附件:《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会笔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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