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重大行政决策 > 听证报告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推动出台《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会报告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9-10-31 14:18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2019年10月23日上午9:30,深圳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在中民时代广场17楼大会议室举行了“推动出台《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事项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李文海、张晓芬、徐东峰、谢清顺、石天柱担任听证组成员,并由李文海担任听证会主持人,叶慧敏担任听证陈述人,王博担任书记员。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19日,市民政局发布了《关于2019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的公告》,将“推动出台《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事项作为2019年度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具体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组织承办。据此,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依法开展了有关工作,基本情况如下:

  (一)发布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公告

  2019年9月12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通过市民政局网站、深圳民政微信公众号以及深圳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深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公告》,将听证组织机构、听证目的、听证内容、听证参加人的申请和确定、报名截止日期以及听证会时间、地点、须知、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内容详见:https://mzj.sz.gov.cn/cn/xxgk_mz/tzgg/content/post_2985927.html)。截至9月20日18:00,共计有12人报名参加听证会。

  (二)确定听证参加人并公告

  9月14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采用抽签方式遴选听证参加人,确定下列人员为听证参加人:

  梁勇 深圳市高州商会 常务副秘书长

  杨淋 深圳市江西商会秘书长

  利智婷 深圳市河南驻马店商会办公室主任

  王毅 深圳市成都商会秘书长

  朱培明 深圳市浙江江山商会秘书长

  周燕萍 深圳市莆田商会秘书长

  钟声 深圳市蕉岭商会秘书长

  陈振永 深圳市山东商会秘书长

  9月26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通过市民政局网站、深圳民政微信公众号以及深圳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深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公告》,公示了听证组成员、听证陈述人、听证参与人(上述8人)等人员名单。截至10月8日,未收到社会公众对本次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提出任何意见或建议。

  (三)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及有关材料

  10月12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向上述8位听证参加人发出通知,告知10月23日上午举行听证会,并将听证会通知书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

  10月23日上午,上述8位听证参加人之中,利智婷、钟声、陈振永因故无法亲自出席,出具委托书分别委托李帅、罗小明、李井辉出席听证会。

  二、听证各方主要意见

  听证陈述人陈述了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后,因听证会期间无听证参加人另行提出决策草案,听证会围绕此前公告所附并于10月12日送达听证参加人的决策草案(即《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并由陈述人予以回应、听证参加人与陈述人就听证事项的主要事实和观点进行辩论、听证参加人与陈述人作最后陈述等程序,进行深入交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听证参加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质证的权利。听证会过程中听证参加人提出的主要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包括:

  (一)关于异地商会明确为地市级以上组织

  多数听证参加人赞同明确为地市级组织,认为县区级商会受制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管理比较混乱,矛盾冲突较多。部分参加人提出:

  1.深圳市现在仍存在县一级组织,是不是要把“县区”加上?

  2.建议明确为省级、地市级、县区级三级,县区级商会凝聚力最强,即使深圳不予登记,这一级的商会仍会想其他办法在当地设立后,在深圳开展活动。

  (二)关于异地商会宗旨、目的及会员资格

  部分听证参加人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老乡会、同乡会”概念存在疑虑,建议对“老乡会”、“同乡会”概念进行释明。

  (三)关于业务指导部门及其职责

  部分听证参加人提出建议明确业务指导部门,规定其对异地商会开展业务进行指导培训的职责。

  (四)关于同一原籍地只能在深圳成立一家异地商会

  多数听证参加人赞同同一原籍地在本市只能设立一家异地商会,但提出:

  1.出现两个以上组织如何处理?

  2.是否允许设立分会?

  (五)关于成立异地商会的会员条件

  听证参加人对规定“有30家以上由原籍地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市设立的拟入会企业”,赞同的观点认为将成立异地商会会员数量的门槛确定为30家比较合适,反对的观点则认为30家拟入会企业太少,建议确定为50家更为合适。此外,听证参加人还提出是否允许个人成为异地商会的会员。

  (六)关于异地商会的名称

  听证参加人均赞同统一规范异地商会组织的名称,但同时也指出现有异地商会组织的名称比较混乱,需要规范引导。

  (七)关于异地商会章程

  部分听证参加人对目前异地商会章程采取的格式范本的内容存在异议,建议由异地商会自行订立。

  (八)关于异地商会专职工作人员数量

  多数听证参加人赞同设置2名专职工作人员,处理异地商会组织的日常事务。部分听证参加人提出:

  1.很多商会成立时都没有专职工作人员,都是兼职。

  2.建议省级、地市级异地商会配置2名以上,县区级配置1名。

  (九)关于异地商会相关负责人实行差额选举

  多数听证参加人赞同对相关负责人实行差额选举。部分听证参加人认为差额选举方式不好操作,建议不要倡导。

  (十)关于加强异地商会党建工作

  多数听证参加人赞同加强异地商会组织党建工作,同时部分听证参加人提出:

  1.由于党员数额较少,很多党员不愿意将党组织关系转入商会,因此单独组建党支部存在困难。

  2.希望社会组织管理局和党建部门能够加强对党建工作的指导。

  三、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分析及初步处理思

  (一)关于异地商会明确为地市级以上组织

  关于《管理办法》拟取消县区级商会问题,是基于充分考虑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的精神,并结合我市目前异地商会成立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拟设定的基本条件,目的是提高对商会组织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商会组织运作。对于既有已经成立的县区级商会不受影响。

  (二)关于异地商会宗旨、目的及会员资格

  异地商会是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为了避免将异地商会办成类似老乡会、同乡会等组织,背离设立异地商会的宗旨和目的,《管理办法》对此予以明确禁止,规定“异地商会是指境内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为原籍地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以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三)关于业务指导部门及其职责

  目前我市已经建立起系统性、综合性的社会组织(涵盖异地商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体制机制,登记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履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依法履行登记及相关管理职责,其他职能部门(包括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国资、审计等)按照各自法定职能依法进行监管和指导,在立法技术上难以一一列举。

  (四)关于同一原籍地只能在深圳成立一家异地商会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同一原籍地在本市只能设立一家异地商会。未经登记以商会名义开展活动的则为非法组织,依法应当予以取缔。关于设立分支机构问题,鉴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因为已有上位法明确规定,故本《管理办法》没有进行重复规定。

  (五)关于成立异地商会的会员条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设立行业协会要求有50个以上的拟入会会员,目前异地商会登记是参照该条例进行的。考虑到异地商会跟行业协会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借鉴上海、江苏、天津等地做法,将成立异地商会的会员条件明确为30个以上企业;同时,为避免异地商会变成老乡会等组织,明确规定个人不能作为异地商会会员。

  (六)关于异地商会的名称

  2010年《深圳异地商会登记试行办法》规定应当冠以“深圳市”字样并加上原籍省名或原籍地市名。该办法失效以后,登记实践中,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规定直接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名(包括县区级)、商会三部分构成。《管理办法》规定异地商会名称由“深圳市+原籍地名+商会”三部分构成。下一步如果《管理办法》依法发布实施了,既有已经登记的异地商会,可以继续使用所登记的名称,不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七)关于异地商会章程

  目前社会组织章程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化管理,异地商会需要使用登记机关提供的示范文本,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社会组织登记不同于工商登记,对其的管理应适度严格;二是章程主要是程序、管理和财务等框架性规定,对商会影响不大,如果商会有其他细化的规定,可以在章程指导原则下另行制定细则、工作办法等。

  (八)关于异地商会专职工作人员数量

  《管理办法》将异地商会专职工作人员限定为2名以上,主要考虑:一是《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明确要求2名专职工作人员,《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中明确规定秘书长是专职人员;二是目前推进工作中,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的推荐目录要求3名工作人员以上,从商会发展和更好的服务会员角度,都应该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是基于异地商会组织日常运作考虑,2名工作人员是基本要求。

  (九)关于异地商会相关负责人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一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都要由会员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二是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差额选举能够更好保障其他组织成员参与商会管理的权益。

  (十)关于加强异地商会党建工作

  单独组建党支部存在困难的,《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可以通过联合组建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工作。加强党建工作的指导,是目前党建工作重点,将会通过增加各类培训、经费支持、党建组织员选派、优化党建管理架构等加强对异地商会党建工作的指导。

  四、其他

  本次听证会上,听证参加人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决策草案。下一步我们将依法推进本重大行政决策项目相关工作,会同相关单位认真研究有关各方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推动出台《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会笔录

  深圳市民政局

  2019年10月31日

附件下载:

附件:推动出台《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会笔录.pdf
内容纠错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