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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9 17:49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深民规〔2020〕3号

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完善我市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29日

  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龄老人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便民、高效和精准服务的要求,推行全程网上办理。

  第四条  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可以申请高龄老人津贴。

  第五条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

  第七条  市公安、人力资源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提供老年人相关数据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老年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等工作。

  第八条  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新区,下同)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或者福利彩票公益金予以保障。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龄老人津贴。

  第九条  高龄老人津贴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事务依托深圳市智慧养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养老平台”)。

  第二章  高龄老人津贴申请

  第十条  高龄老人津贴以老年人户籍、年龄等信息作为发放依据,依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发放。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申请时应当提供智慧养老颐年卡(以下简称“颐年卡”)金融账户。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机构、银行等单位应当向未办卡申请人提供办卡服务。

  第十一条  高龄老人津贴申请方式:

  (一)民政部门通过颐年卡采集形成老年人电子档案,在户籍老年人年满70周岁前2个月,通过市政务短信平台推送高龄老人津贴申请提示短信。老年人短信回复“同意”,视为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也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i深圳”、智慧养老平台、政务服务自助终端等进行线上申请。

  (三)老年人亲属可以协助办理高龄老人津贴申请,社区工作人员应当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现场申请服务。

  第十二条  高龄老人津贴因年龄变化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符合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资格和已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更换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的,应当在15日内向颐年卡发卡行报告更新,以免影响高龄老人津贴申领与发放等短信通知的接收。

  第十四条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应当在每年5月和11月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i深圳”、智慧养老等平台,通过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资格认证。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线进行资格认证的老年人,可以通过到社区主动核验、预约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核验等方式完成。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对老年人资格认证给予帮助。

  第三章  高龄老人津贴审核和发放

  第十五条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发放标准按月发放,自审核通过当月起享受待遇。

  第十六条  对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机构应当每月通过智慧养老平台进行数据比对,审核确定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名单。

  社区工作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提交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完成高龄老人津贴审核确认,于每月20日前发放高龄老人津贴至颐年卡金融账户,并在发放清单明细中统一备注“深圳市某年某月高龄老人津贴”。

  第十七条  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机构在高龄老人津贴信息数据比对中发现异常情况的,社区工作机构应当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老年人仍符合发放条件的,社区工作机构应当录入高龄老人津贴补发名单,并报街道办事处复核。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复核后补发名单报区民政部门审定,并根据区民政部门最终审定的补发名单进行补发。

  第十八条  因个人逾期申请等原因导致未领取高龄老人津贴的,不予补发。

  第四章  高龄老人津贴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市的,迁出区应当根据公安户籍信息,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市的,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

  第二十条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本市内跨区迁移的,不需要重新提出申请。迁出区于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迁入区自落户次月起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参加资格认证的,高龄老人津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人可以通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重新认证。重新进行资格认证后,高龄老人津贴自审核通过当月起继续享受,停发期间的高龄老人津贴从停止发放的当月起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  高龄老人津贴于老年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30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工作机构报告。

  未按时报告的,老年人户籍所在社区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社区工作机构应当于核实当月停发高龄老人津贴,并责令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在三个月内将多领取的高龄老人津贴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第二十四条  因老年人个人情况变化导致高龄老人津贴变更或者停发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机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高龄老人津贴变更、停发的理由和依据,保障老年人的知情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

  市民政部门应当组织或聘请专业机构对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发放政策。

  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和信访投诉的处理,做好发放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高龄老人津贴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惠老政策宣传,设立发放服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确认,保证专款专用,按月足额精准发放。

  第二十七条  社区工作机构负责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的初审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实施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积极协助有需要的老年人申请高龄老人津贴、参加资格认证、办理颐年卡等相关事务。

  第二十八条  从事高龄老人津贴审核发放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龄老人津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等以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人津贴,经区民政部门查证属实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追回已获取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民〔201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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