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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供养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9 00:0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深民规〔2018〕3号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供养金标准(以下简称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困人员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根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三类,具体护理标准如下:

  1.在公办公营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深发改〔2017〕491号)实行免费供养,不同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执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发改〔2017〕548号)规定的护理费标准,即:全自理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650元。

  我市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护理费出现调整,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同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政策衔接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人员如已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护理补贴的,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三、经费保障

  特困人员护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列支统筹使用。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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