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的改革及培育扶持社会组织政策的出台和实施,社会组织的数量和规模实现较大幅度跃升,截至2014年9月,全市社会组织已经达到7800多家。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客观来讲,目前我市社会组织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不够健全和完善,能力偏弱,专业化程度不高,公信力有待提高,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以前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主要依靠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的年度检查(年度报告)、评估和专项检查等,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监管措施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无法客观反映我市社会组织的真实状况。为推进依法行政理念,加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创新社会组织监管手段,规范社会组织及其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民政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4年10月8日正式颁布实施。

二、抽查的方式有哪些?

三、如何确定抽查对象?

抽查工作采取随机抽查原则,每次随机抽取抽查名单后,在不提前告知抽查对象的情况下,直接前往社会组织注册地址进行检查。抽检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及社会知名人士参与,同时联系媒体进行动态跟踪报道。

社会组织有以下情形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后一年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抽查名单。

(一)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其他部门移交的; (三)未提交年度报告或未按时参加年检的; (四)有被上访记录或被投诉、举报的; (五)年度报告抽查不合格或年检不合格的。

四、抽查的内容有哪些?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实施抽查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手续;
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展活动;
是否制定了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按章程开展法人治理;
修改章程是否报登记机关核准;
是否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是否开展了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住所是否与登记核准的地址一致;
是否有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年度报告是否符合规定;
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及公益事业等财务支出和收入来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是否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抽查时,可以在上述检查内容中选择若干项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

五、如何具体组织实施抽查工作?

现场检查:开展现场检查时,无需提前通知被检查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询问被检查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要求现场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也可以通过访问被检查社会组织的服务对象等方式了解情况。

书面检查:开展书面检查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社会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开展检查所需的材料

现场检查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现场查看。按照本办法规定,重点检查社会组织有无涉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的行为。

2.记录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抽查记录表,如实记录社会组织基本情况、抽查情况、现场处理情况,由执法人员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在场工作人员拒不签字或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3.提出处理意见。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视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处理意见应当记录在现场抽查记录表中。

书面检查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书面通知。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检查内容、所 需材料及报送方式、报送期限、收件人、联系 人等信息书面通知社会组织。

2.记录检查情况。制作书面抽查记录表,如实记 录社会组织基本情况、抽查情况。

3.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发现社会组织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开展调查。处理意见应当记录在书面抽查记录表中。

六、如何有效地运用抽查结果?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抽查情况,定期通过深圳市民政在线或相关媒体将抽查结果进行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中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罚结果依法纳入社会组织诚信征信系统;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罚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抽查结果还将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因素。

七、什么情况下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八、社会组织对抽查或者行政处罚结果存在异议的,有何救济途径?

被抽查社会组织对公告的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受理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复查发现检查结果存在错误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复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予以纠正。

对于抽查结果涉及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法定程序实施。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作出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如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