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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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为保障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的合法权益,鼓励促进成年孤儿自立自强、回归和融入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对象

《办法》适用于市、区民政部门举办的,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和托管等服务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具有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年满18 周岁的孤儿弃儿。

安置中的职责
1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制定成年孤儿安置计划,督促落实成年孤儿安置相关政策。市、区社会福利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成年孤儿安置工作。

2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成年孤儿安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预算并予以保障,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3

市、区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成年孤儿住房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住房优先保障范围,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4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就业指导工作,促进成年孤儿就业,保障成年孤儿劳动合法权益。

5

市、区公安部门负责成年孤儿户籍登记(迁移)工作。

6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成年孤儿权益保障工作,将残疾成年孤儿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

7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负责协助市、区民政部门做好成年孤儿社区帮扶和跟进工作,帮助成年孤儿适应并融入社区生活。

目的及意义

目前,我市仍缺乏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的制度性安排。在社会福利机构中长大的成年孤儿,由于家庭生活的缺失,长期滞留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经历婴儿、童年、成年、老年直至死亡,既增加了政府的行政管理服务成本,同时也不利于孤儿的健康成长。因此起草制定我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办法,鼓励促进成年孤儿走向社会,回归融入社会,既是落实国家省市的部署和要求,也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具有充分必要性。

主要内容

社会福利机构对成年孤儿身体精神状况等进行评估,对符合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内,社会福利机构通过财政资金为成年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用、一次性配置日常生活用品、缴纳公租房租金、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社工专业服务。社会福利机构为成年孤儿建立个人档案,进行跟踪回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建设等部门对成年孤儿安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安置程序

市、区社会福利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申请材料分别报市、区民政部门核实。

市、区民政局分别对市、区社会福利机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社会化安置的意见。

市、区民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基本情况通报财政、公安、住房建设、人力资源保障、残联,街道办、社区工作站等单位。

安置
具备生活
自理能力
具备基本的
社会生活能力
具备基本
劳动就业能力
有轻生行为、自残行为,
经医院诊断有严重
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
意外致残或患重大疾病,
导致生活无法自理。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