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规范性文件查询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2 10:59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深民〔2020〕75号

各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和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20〕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对标市委、市政府“六稳”、“六保”任务部署,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大最低生活保障力度,做到“应保尽保”

  (一)我市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补贴的发放按照广东省关于发布当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文件的要求不低于一类城镇低保补差水平。重残人员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执行。重病患者包括《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经我市指定诊断医院确认审核患有我市门诊大病的人员。

  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及重病患者按《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申请领取养育扶助金。

  (二)2020年度内,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失业的低保对象及低保边缘人员,可不计算其劳动收入。就业后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和低保边缘保障条件的,由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员主动申报,经各区民政部门确认,保障期限延长六个月。

  (三)加强低保对象及低保边缘人员动态管理,全面落实家庭生活状况评估。保障到期对象,应进行家庭生活状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确定保障待遇。

   二、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实现“应救尽救”

  (一)在深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的来深务工人员,可向居住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核对本人收入、财产状况不超过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各区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参照《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一次性救助金为2个月低保标准。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二)年底前全面建立街道(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条件成熟的区(含新区及合作区,下同)可委托社区(村)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三、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落实“应养尽养”

  (一)各区民政部门要尽最大努力收住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含街道敬老院)建设和设施改造,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供养金与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养老护理补贴等不重复享受。

  (三)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专业性较强的服务,各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深圳市民政局、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深民〔2019〕69号),采取项目化的方式向专业机构购买。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救助规范及时

  (一)各区要按照《通知》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属地责任,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强化资金保障,各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资金投入。各区民政部门要提高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救助。

  (二)深汕特别合作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落实相关措施。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并保证在脱贫攻坚期内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确保贫困现象不反弹、脱贫群众不返贫。

  (三)依托“i深圳”“粤省事”等服务平台,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办理速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深圳市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及时公开社会救助领域各项政策,救助人员名单和救助资金等相关信息,提升社会救助工作透明度。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20〕100号)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2日

附件下载: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20〕100号).pdf
内容纠错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