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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8 14:09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深民规〔202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完善我市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确认

  申请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按申请之日前家庭成员6个月的总收入平均计算;申请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家庭人均年收入按申请之日前家庭成员12个月的总收入平均计算;人均可支配收入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审核确认、救助措施和监督管理,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在审核确认过程中的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动态管理、取消认定资格等工作,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二、家庭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计算原则上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成员,未就业或已就业但收入不能确定的,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下列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确实未就业,但有其他途径可获得一定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一)家庭成员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或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照顾该病患的一名家庭成员;

  (二)家庭成员中有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需要照顾该残疾人的一名家庭成员;

  (三)单亲家庭,需要抚养学龄前儿童的父母一方。

  已就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扣减。

  三、救助帮扶措施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广东省当年一类城镇低保补差水平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的,发放生活扶助金。

  1.未成年人;

  2.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3.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教育学生;

  4.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生活扶助金按月发放,每名符合规定的人员只能领取一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生活扶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支出型困难家庭生活扶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生活扶助金自审核确认次月起开始发放,并于每月二十日前发放到位,自终止救助次月起停止发放。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且主动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报告的,经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可以延长享受原救助待遇6个月。

  (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按照《办法》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向相应的职能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养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保障待遇。

  (五)各有关单位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加强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强化政府救助与公益慈善衔接。

  (六)本通知中所称重特大疾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广东省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规定疾病病种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经费保障,各区(新区)民政部门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二)各区(新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对象进行入户抽查,作出复核决定,每年抽查率不低于10%。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相关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及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社会救助服务范围。

  (三)各区(新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主动排查,对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范围的家庭,应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指引其依法申请办理,做到应保尽保。

  (四)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办法》规定及时制定或修订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政策文件或工作指引,要进一步完善业务信息系统,畅通数据共享,不断提升社会救助可及性。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民政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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