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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9 09:09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时间:2022-07-27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粤民发〔2022〕64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有关要求,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等有关精神,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进一步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细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严格落实低保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和个人,及时纳入低保范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落细“单人保”政策,将低保边缘家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范围。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积极促进有劳动条件的救助对象务工就业,对因家庭成员就业导致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6月底前,各地要完成低保、特困提标任务,做好补发工作。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符合条件的市及时启动,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群体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

  二、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加强对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无生活来源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民发〔2020〕100号)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主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接,做好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与失业保险金的衔接工作。加大对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的救助帮扶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脱贫人口中的新冠肺炎患者、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扶。

  三、健全主动发现机制

  各地民政部门要健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联系群众机制,结合困难家庭中特殊群体排查救助专项行动,经常性开展入户走访,协助帮助解决困难群体的实际困难。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基层干部、村级组织、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通过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辖区内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生活状况,重点关注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暂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群众以及经救助后自身发展能力仍不足的困难群众,提高主动发现、应急处置和快速救助能力。通过常态化数据比对开展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及时发现预警重点人群中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准确提供相应救助,将低收入人口“人找政策、单一救助”变为“政策找人、综合施救”。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网络信访等困难群众咨询求助渠道,做到及时受理、依法处理、迅速回应合理诉求。

  四、提高救助时效性

  各地要统筹救助资源,针对救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精准救助,加强低保、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的衔接,做到应纳尽纳、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明确临时遇困外来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具体情形、救助标准和救助时限,对在非户籍地因疫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由急难发生地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合理设定乡镇(街道)审批额度,适当提高中高风险区域乡镇(街道)备用金下拨额度和审批额度,疫情严重地区可委托村(社区)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案一策”方式提高救助水平,解决急难个案。简化优化救助程序,在“粤省事”推行救助自诊、在线申请等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办理效率。

  五、优化救助服务方式

  稳步推进“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实现全省社会工作服务站(点)100%覆盖、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社会工作服务100%覆盖,社工进村入户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政策落实、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健全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探索建立社会救助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对接、项目发布的工作联系机制,实现救助服务供给信息与困难群众需求有效对接。疫情防控期间,要积极帮助遇困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妥善解决外来滞留人员用餐、住宿等问题。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走访探视和照料服务,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资捐赠、就业创业、生计发展、社会融入、送医护理等多样化服务。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快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明确服务类救助供给主体、对象范围、服务内容、运行机制、保障措施等,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六、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用途,规范使用范围和发放方式,强化资金监管,严禁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救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整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深入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行动,严厉打击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侵占、挪用救助资金以及“优亲厚友”“关系保”“人情保”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并堵塞资金监管漏洞,加强风险防控,守护好困难群众的每一笔“救助款”每一分“保命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

  七、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底线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要加强资金保障,统筹用好中央、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疫情严重地区给予适当倾斜,落实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下达。建立“大救助”分类转办机制,整合掌握各部门的救助帮扶政策,对接救助对象实际需求,实现即时转介、及时救助。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救助政策的知晓度。各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将纳入2022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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