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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20-12-21 11:56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一、制订背景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2020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专门指示,李克强总理也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重要批示,省、市各级领导也都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9年1月23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2020年1月3日,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出台了《深圳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对深圳市各区域、各行业风险管控工作的实施和管理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多措并举推进城市风险管控工作。2020年上半年,深圳市安全委员会提出了“突出安全风险管理,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的规划,要求建立、完善风险管控相关制度,加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辨识,全面推动城市风险管控常态化、制度化。

  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市民政服务机构的数量快速上升,民政领域的安全风险也急速加大。民政领域涉及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救助管理、殡葬服务等多种行业,运营环境差异大,涉及特殊群体人数多,在风险辨识和管控方面存在有独特的行业特点,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因此,制定民政行业的风险管控办法不仅仅是贯彻国家、省、市的相关部署和要求,更是推进民政领域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整体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需要。

  二、目标任务

  在深圳市民政领域内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落实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职责,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助力创建民生幸福标杆城市,提升民政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

  6.《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 促进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

  7.《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8.《广东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

  9.《深圳市安全风险管控暂行办法》。

  四、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管控办法》共分4章,分别为总则、安全风险管控、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和附则,共24条,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民政服务机构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职责。

  2.明确民政服务机构应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

  3.构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控制及与隐患排查融合的工作机制。

  4.明确了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评估频次。市、区民政部门和民政服务机构应每三年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风险评估。

  5.建立民政服务机构风险清单、风险告知及报告制度。《管控办法》规定各民政服务机构应建立风险清单、风险告知,应定期向辖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6.推进民政服务机构风险点危险源信息填报工作。

  7.将民政服务机构风险管控纳入监督检查。

  五、适用范围

  基于点、线、面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思路,《管控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区民政部门(含新区、合作区)和民政服务机构。

  关于网络安全、特种设备、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相关

  《管控办法》的制定,对促进我市民政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更好地服务宜居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超大城市安全发展和行业风险管控的决策部署,推动各区民政部门抓好《管控办法》落实工作,压实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确保民政服务机构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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