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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19-05-22 00:0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2018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民政部部长 黄树贤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李克强总理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作出明确指示,提出了工作要求。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与有关文件的衔接,经征求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民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及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等中央有关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意见,民政部、司法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说明如下:

  草案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与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村和社区公共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实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与村和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统一部署、统一实施,有利于保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队伍相对稳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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