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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16-04-29 00:0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社会建设局:

  现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须包含《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活动或事业,并在章程中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或事业的具体内容。

  二、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接受的捐赠财物,应当用于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或事业。

  三、公益性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规定领用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对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量较少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则可采用“现场审核、当场开票”的方式。公益性社会组织申请现场开票应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函;

  2、组织章程;

  3、捐赠协议;

  4、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
2016年4月13日

附件下载: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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