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社会组织 > 社会团体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确认我市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08-03-09 00:0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深民社〔2001〕6号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和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认我省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粤民民〔2001〕3 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使社会团体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除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外,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社会团体管理的实际情况,特授权下列组织为全市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1.市总工会;

  2.共青团深圳市委;

  3.市妇女联合会;

  4.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5.市科学技术协会;

  6.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7.市残疾人联合会;

  8.市贸促会;

  9.省级人民政府驻深办事处。

  各区可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授权符合条件的组织作为本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内容纠错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