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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08-08-29 00:0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深发〔2007〕18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初步建立具有深圳特色的社会工作制度体系,现就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深圳社会工作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是一项全局性的战略任务

  1.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迫切需要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

  社会工作是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提供专业社会服务,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公正和谐的职业活动。社会工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和标志,对于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创新社会管理体制、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大意义。深圳经济特区建立27年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也较早地遇到了各种矛盾和问题,明显受到土地、资源、人口、环境等“四个难以为继”的制约,面临着社会治安、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事业建设方面的“四个严峻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的手段,也需要通过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来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

  社会工作人才是深圳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建设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全面落实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大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和排头兵,应当在社会建设包括社会工作方面带头落实好中央的要求,切实把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作为一项全局性的战略任务,加快推进步伐,力争取得比较大的突破。

  2.明确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总体要求。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适应社会建设发展要求,整体规划、分步推进,适度倾斜、重点突破,积极稳妥、创新务实,通过3~5年的努力,大力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进程,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和社会工作人才配置机制,培育和发展一批能够承载并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的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努力营造有利于社会工作发展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推动、民间组织运作、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工作发展格局,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深圳特点的社会工作制度体系。

  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

  3.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贯彻落实人事部、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建立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制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评价工作。各类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社会工作人才,由人事部门颁发职业水平证书,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统一管理。

  建立社会工作者登记制度。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人才可自愿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登记为社会工作者(社工)。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职业活动中,应遵守社工守则并接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管理,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由登记机关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职业水平证书。

  推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职业资格聘任制度。我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原则上应聘用具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并登记为社会工作者的专门人才。

  建立社会工作人才考核评估制度。研究制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社会工作岗位职责规范,明确考核评估标准、机构和纪律措施。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以社会工作者能力、操守、业绩为主要考核评估内容,结合思想品德、职业素质、专业水平,由社会工作者所属机构和所服务单位密切配合,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4.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激励机制。

  建立社会工作人才薪酬保障机制。以体现专业人才价值为导向,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工作人才薪酬保障机制。在公务员岗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岗位从事社会工作的社会工作人才,获得相应职级的公务员薪酬;社会工作者受聘岗位为事业编制,应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在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工作的社会工作者,要采取学历、资历、资格、业绩、岗位等多种指标相结合,按照以岗定薪、以绩定奖、按劳取酬的原则,保证其薪酬不低于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水平。

  建立社会工作人才职业晋升机制。完善社会工作者职级体系,明确相应资格条件和程序,创造社会工作者合理的职业晋升空间,不断增强其工作的成就感,维持良好的工作意愿。

  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应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和各项制度要求,按时足额交纳应由本机构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合理流动机制。加强社会工作人才流动的宏观调控与指导工作,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工作人才数据库和信息网络、设置就业指导窗口、定期举办社会工作人才专场招聘会、及时发布社会工作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推荐等形式,搭建社会工作人才和聘(雇)任(用)组织双向选择的平台,促进社会工作人才有序流动。

  建立社会工作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将社会工作人才表彰奖励纳入我市人才奖励体系,与其他各种类型的人才同等对待。对于业绩突出的社会工作者及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奖励,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社会工作。

  5.加强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工作。

  深入研究我市社会工作的发展趋势,制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明确今后一段时期内全市社会工作人才的教育培训规模和结构。探索建立贯穿高校专业教育、社工入职教育、社工继续教育各阶段衔接的教育培训体系。要发挥我市高校在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充实师资力量,扩大招生规模,提高教学质量。高校在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的过程中,要坚持理论学习与社工实务并重,突出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要按照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终身学习培训机制。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建立社会工作者督导制度,不断提升社会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要整合现有教育培训资源,设立社会工作人才继续教育的专门机构和实训基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在主体班中开设社会工作课程。积极开展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社会工作人才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加强与香港社会工作人才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他们社会工作发展的成功经验。

  三、大力开发社会工作岗位

  6.研究建立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标准体系。

  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设置是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发展社会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对象设岗位、以需求定数量的原则,在涉及社会工作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中研究设定社会工作岗位。综合衡量不同社会工作岗位要求、服务对象、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研究设计相应岗位等级、岗位数量,以及与社会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社会工作人才配置比例,形成我市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配备标准体系。

  7.积极拓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

  根据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标准体系,按照整体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重点在社区建设、社会福利与救助、青少年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矫正、监所管理、禁毒、残障康复、人口计生、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推进社会工作,多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拓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要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带动、以点带面、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现有工作基础和服务需求,可先选择教育、司法、民政、残联等领域开展社会工作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

  8.探索转换和引进相结合的社会工作人才配置办法。

  我市社会工作人才的配置既要着眼于加快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进程,又要考虑公共财政的承受能力。为此,社会工作人才的配置应采取提升转换现有存量人员和引进专业人才相结合的办法。要认真做好现有实际从事社会工作人员的提升转换工作。对在已设定的社会工作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开展分期、分批、分层培训,使他们在一定的时期内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水平,提高服务能力,通过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获得职业水平证书并按要求进行登记,逐步做到持证上岗。要大力引进具有专业背景的社会工作人才,鼓励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在我市参加职业水平考试并登记为社工。全市已设定的社会工作岗位新录用人员必须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并经过登记。加强社会工作人才流动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工作,疏通就业流动渠道,引导社会工作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就业。

  四、发挥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在社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9.发展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是推进社会工作的重要条件。

  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是社会工作的重要承担者,是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承载者。大力培育发展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有利于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事、政社分开和公共服务的多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有利于形成“政府主导推动、民间组织运作”的社会工作运行格局。对此,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培育发展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10.分类培育发展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

  大力培育直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民间组织。这类民间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后,要优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费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满足社会服务需求。大力培育社会工作者协会等直接为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提供管理服务的民间组织,这类民间组织要构建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激励机制完善、外部监管制度健全的规范合理的运行机制。按照“多种渠道、整合资源”的思路,推行“三个一批”的办法;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一批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改造转化为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选择一批现有的民间组织,按照承担社会服务工作的要求规范整合,使之成为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一批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

  11.优化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培育发展的政策环境。

  改革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登记办法,简化登记手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保证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民间性。原则上按照社会公益性组织的业务性质确定其业务主管单位,对于业务交叉或难于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可以由市或区社会工作管理部门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建立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服务制度,通过招标、竞标,由社会工作管理部门授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购买,并以合同方式确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促进公益资源的共享和合理配置。建立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管理服务体制,推行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服务质量体系认证,保证其健康持续发展。社会工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推动民间组织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有关人事、福利、保障等制度,加强人才培训工作,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民间组织。建设“民间组织孵化基地”,优先满足符合孵化条件的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进驻需要。

  12.加强对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

  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自身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要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和章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能力建设,严格自律。社会工作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严肃查处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违背宗旨、超范围活动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市、区两级社会工作者协会组织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升、自我约束的重要作用。

  五、建立社工、义工联动机制

  13.推行“社工+义工”模式。

  推进社会工作,既要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又要发动公众广泛参与,发挥义工的协助、参与作用。推行“社工+义工”模式,充分发挥社工在组建团队、规范服务、拓展项目、培训策划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形成“社工引领义工服务、义工协助社工服务”的模式,建立社工、义工联动发展的机制。通过向义工组织申请义工和招募新义工等方式,使每一名社工固定联系一定数量的义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社工所在机构应为义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社工、义工”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区两级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牵头,有关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义工组织等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社工、义工”联动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4.加强义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广泛普及义务服务理念,认真实施《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切实发挥义工在社会服务中的辅助作用,培育一支参与面广、服务功能强、作用发挥好的义工队伍。在市、区义工联内适当设置一定数量的社工岗位,负责义工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工作等,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将义工培训纳入社会工作教育、培训规划,对义工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义工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对于义工队伍中有从事社会工作职业意愿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义工,在其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经过登记后,推荐其优先录用为职业社会工作者。对工作成绩显著的优秀义工,给予表彰,形成义工光荣、人人争当义工的良好氛围。推动义务服务领域延伸和拓展,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促进服务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倡导公职人员、党团员、大中学生参加义工服务,充分发挥示范导向作用。

  六、切实加强领导,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15.建立健全社会工作的领导管理体制。

  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和管理的一项基础性、综合性工作。为大力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发展,成立市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白天任组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王穗明,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戴北方和副市长李铭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政研室,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劳动保障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法制办、外事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六区及光明新区一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刘润华同志任主任。总的要求是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的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抓紧研究社会工作统筹协调涉及的机构编制问题。

  16.明确社会工作的运行机制。

  推进社会工作,要正确处理发展社会工作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政府与社会、市与区、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工作的发展合力。

  在发展社会工作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关系上,必须坚持党对社会工作的领导,把发展社会工作作为党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夯实执政基础,加强和改善对社会建设领导的重要内容。在发展社会工作的进程中,要按照固本强基的要求,充分发挥我们党传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的主渠道作用,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发挥好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使社会工作人才成为党领导下的重要力量。基层党组织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党的群众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要探索引入社会工作的理念、技能和方法,为有需要的党员、群体和组织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在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上,要按照政社分离、政事分离的原则,逐步将政府直接“养机构、养人、办事”转变为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购买服务。

  在市、区关系上,市里主要负责社会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各区是社会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主要由各区来实施和管理。各区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在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与职能部门的关系上,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社会工作,落实配套政策,形成良好工作机制。特别是社会工作涉及领域的相关部门对社会工作发展负有重要责任,要成立社会工作指导协调委员会,加强本领域社会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对社会工作者及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进行管理考核。

  17.建立公共财政的支持体系。

  确立财政资金对社会工作发展的主渠道地位和导向作用。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收支结构,完善公共财政投入,使公共财政成为社会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建立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主要形式的财政支持机制,合理界定政府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确保财政支持社会工作的科学和有效。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的事权,社会工作所需经费由区承担,市级财政根据市、区财力和社会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对区转移方式对开展社会工作的新增经费部分予以专项补助。将政府购买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服务纳入政府购买序列统一管理,推行招投标制度,保证购买行为的公平、公正、公开。建立政府资助社会工作的制度,对社会工作教育培训,社会工作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社会工作实习基地、研究中心、社工网站、社工宣传刊物等平台建设,政府要适当给予经费补贴。大力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向社会工作投入。积极推动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通过认真宣传、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倡导、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依照有关章程直接开展公益活动和支持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开展社会工作。市福利公益金要拿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社会工作。加强对社会工作资金使用的内部审核和外部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服务项目投标制度、绩效审计制度、评估探访制度、年度工作报告等制度,提高社会工作资金的使用效率。

  18.加快推进社会工作的法制建设。

  重视社会工作的立法研究和实践。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政府、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社工的职业地位,保障社工服务的法定性、规范化和社工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维护社会工作的职业权威和专业形象,保障社工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工作政策和理论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的作用,积极探索社会工作发展的规律、途径、模式,丰富和创新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

  19.加大对社会工作的宣传力度。

  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工作的宣传,系统宣传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方法和作用,特别是要深入宣传社会工作的典型案例,提高全社会对社会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要通过举办社工节、社工论坛等活动,总结交流各领域社会工作的经验,展示社会工作丰富的职业内涵、社会价值及广大社工的职业风采,营造社会工作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深圳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2.深圳市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方案(试行)

  3.深圳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方案(试行)

  4.深圳市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及薪酬待遇方案(试行)

  5.深圳市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工作中作用的实施方案(试行)

  6.深圳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

  7.深圳市“社工、义工”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附件1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圳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范围。市人事和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全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水平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根据人事部、民政部的规定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

  三、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的职业水平评价实行考试制度。考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高级社工师的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四、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在本市申请报名,并按要求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五、在我市报考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下列条件。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且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六、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别按照国家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七、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报名方法,按照国家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需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八、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者,由深圳市人事局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九、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经查实由深圳市人事局收回证书,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十、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市物价局按照国家规定核准,向社会公布。

  十一、社会工作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社会工作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工作职业守则;

  (二)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服务工作中,应当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平等的沟通关系,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倾听服务对象诉求,尊重服务对象选择,保守服务对象隐私。

  十二、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1.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掌握基本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

  2.能够与各类服务对象建立专业服务关系,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做出预估,制定服务计划和服务协议,独立接案、结案并提供跟进服务;

  3.能够根据服务计划,运用专业方法和技术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

  (二)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1.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较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2.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并对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质量与效果进行评估;

  3.能够指导助理社会工作师开展专业工作,帮助其提高专业工作水平和能力;

  4.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整合、运用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十三、对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进行动态管理,实行登记服务制度。自考试获取证书从业的第二年起,对从业人员实行年度复核登记,复核登记可采取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通过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具体工作由深圳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十四、由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查询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十五、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要在指定的机构登记,方可从事社会工作职业。

  十六、获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职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取消登记,并由深圳市人事局收回职业水平证书。

  十七、在社会工作岗位上的从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工作能力。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年度复核登记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2

深圳市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方案(试行)

  为提高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围绕我市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总体部署,以全面提高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素质为目的,以岗位需求为取向,以胜任力开发为重点,切实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素质优良、实绩突出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通过开展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全面落实在职在岗社会工作人才全员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制度,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充实教育培训内容,优化教育培训资源配置,完善教育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有关奖惩措施,提高我市社会工作人才专业素质,打造社会工作人才良港。

  三、工作任务

  (一)大力发展专业教育。在深圳大学社会工作本科专业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充实师资力量,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鼓励引导国内外高校在深圳发展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教育。与国内外高校建立委托培养关系,选拔输送在岗骨干和优秀人才到高校社会工作院系深造或在职培养。加强高校社会工作专业的实习基地建设,建立规范的实习督导制度。

  (二)全员培训在职在岗人员。对现有在岗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按照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对于尚未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但实际在岗的人员,分层、分期、分批培训,使他们能够掌握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提升专业化水平,提高服务能力。对需要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在岗社会工作人员,须按照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大纲的要求,经2~3年在职学习培训后,参加职业水平考试并获取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三)不断推进继续教育。对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在岗社会工作者进行继续教育,以充实、更新其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在岗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根据我市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整合提升教育培训资源,构建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网络体系。政府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要增加投入,提高师资水平,改善办学条件,发挥主渠道作用。对开展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的社会办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准入制度,需具有相应的教育培训资质。

  (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积极推动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努力形成教育培训工作的对口交流与合作机制。特别是要充分利用香港社会工作教育培训的资源,学习他们发展社会工作的成功经验。

  (三)加强教育培训的管理。科学制定全市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全市人才教育培训整体框架组织实施。加强对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教育培训行为,强化奖惩措施,促进其健康发展。

  附件3

深圳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充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配备社会工作专门人员,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市社会工作顺利发展,促进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优化社会工作人才结构,现制定本方案。

  一、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设置原则

  (一)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

  (二)按对象定岗位、按需求定数量的原则。

  (三)不新增行政、事业编制和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员额的原则。

  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类别

  全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在市、区、街道的民政、教育、文化、卫生、劳动、信访、人口计生、公安、司法、监所、禁毒、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根据社会工作管理和服务的实际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公务员、职员、雇员;每个社区工作站在员额内,配备1名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工作人员。

  另一类是针对特定的服务对象,按一定的比例,在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机构、学校、医院、社区等设置社工岗位。

  随着我市社会工作的发展,有关部门应适时对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进行调整。

  三、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主要职责

  公务员岗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岗位主要职责: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及价值理念,制订相关社会服务领域的政策;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推进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建设;指导和监督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促进其不断提高社会服务专业化水平。监所(含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监狱、劳动教养4类监所)公务员岗位要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工作方法,为监所管教对象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

  职员和事业单位雇员岗位主要职责: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工作方法,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与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进行紧密合作,做好相关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岗位主要职责: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及手段,为社区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与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进行紧密合作,统筹协调社区社会工作。

  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派驻社工岗位主要职责: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及手段,为特定的人群、针对特定的事件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

  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的方式和标准

  各区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的原则和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相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区工作站和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配备社会工作人才。

  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主要采取提升转换的方式,通过专业培训,掌握社会工作专业价值及其基本知识,在此基础上,动员、组织这些人员积极参加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在该单位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内设机构招考、录用或招聘人员时,应主要面向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

  对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机构等一些社会工作服务对象较多的事业单位,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限额内,实行对在编在岗社会工作人员进行提升转换和派驻社会工作者相结合的方式。派驻社会工作者不占用该单位的事业编制。

  社区工作站原则上“一站一社工”。可对现有员额内的在岗人员,进行提升转换,动员他们参加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学校、医院原则上按“一校一社工”、“一院一社工”配备。社区按服务对象的一定比例设置社工岗位,具体比例为:每70名吸毒人员、70名社会矫正人员、70名问题青少年、5000个家庭、10000名外来务工人员、200名低保对象、500名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50名中重度户籍残疾人分别配1名社工。学校、医院、社区社工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由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派驻。

  五、对派驻社会工作者的管理与考核

  派驻到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机构、学校、医院、社区的社会工作者,由其所在的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负责进行日常管理;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建立派驻社会工作者指导协调委员会,与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派驻社会工作者进驻的单位联合对派驻社会工作者进行管理考核。管理考核的具体内容及对考核结果的处理办法在政府购买合约中予以明确。

  附件4

深圳市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及薪酬待遇方案(试行)

  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印发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结合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职位设置原则

  (一)遵循科学合理、适应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的原则。

  (三)坚持职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相对应的原则。

  二、职位名称、等级及设置范围

  (一)职位名称与等级。我市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职位分为五级十三档,即: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士级,其中正高级分四档、副高级分三档、中级分三档、助理级分二档、士级一档。职位名称与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首席高级社工师、一级主任高级社工师、二级主任高级社工师、三级主任高级社工师、四级高级社工师、五级高级社工师、六级高级社工师、七级社工师、八级社工师、九级社工师、十级助理社工师、十一级助理社工师、社工士。

  (二)设置范围。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职位在全市所有社会工作岗位(职位)范围内设置。

  三、职位结构比例

  党政机关中的社会工作专业职位暂不聘任,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行确定;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中设置的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职位,可在全市社会工作岗位开发总量、结构比例的范围内设置。根据当前情况,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应控制在以下范围内:高级职位数不超过10%,中级职位数不超过30%,初级职位不设比例限制。

  四、聘用及晋升条件

  聘用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位的,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应达到职位任职要求,并具备下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一)聘用高级以上社工师的条件,待国家职称政策明确后另行确定。

  (二)聘用社工师的,应当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社工师资格证书的可等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使用。

  (三)聘用初级社工师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通过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的证书可等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使用。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职位,根据社会工作类岗位开发总数,按有关规定设置,按现公务员、职员的招录(聘)、晋升程序呈报审批;其余机构按《深圳市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职位任职标准》和《深圳市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职位说明书》考核聘用,由各机构自主决定。原则上十级助理社工师以上级别晋升聘用的每级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助理级和士级区间内晋升聘用每级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毕业生转正定级按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满,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社工师职业资格,可直接聘用十一级助理社工师;硕士研究生取得社工师资格,可直接聘用九级社工师;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社工师资格,可直接聘用八级社工师;如果见习期满,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能聘用相应职位,薪酬待遇只能按见习期待遇兑现。

  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及其它社会组织要自觉接受有关机构的检查和考核,政府和其委托的机构可以按以上结构比例核算购买服务机构的人力成本。

  五、薪酬待遇

  (一)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编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工资政策执行。

  (二)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内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薪酬与其他福利待遇由签约机构按拟聘用人员学历、资历、工作任务和工作能力执行岗位薪酬协议合同制。政府相关机构定期公布薪酬指导价。但在社工试点阶段,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深圳市2007年社会工作类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指导价位》(见附表)标准内作上下10%的浮动,确定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薪酬成本。同时,政府在与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购买服务的合约中明确规定用于支付薪酬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可根据每位社会工作者的综合表现,在薪酬指导价的一定幅度内对其薪酬进行调整。

  

附表:深圳市2007年社会工作类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指导价位表
单位:元/月
   
专业技术职位名称 平均薪酬数
中级七级社工师5230
八级社工师4930
九级社工师4510
助理级十级助理社工师3960
十一级助理社工师3720
士级社工士3330
见实期专科毕业3190
本科毕业3660

  双学士、研究生班毕业

  (没有硕士学位)

3890
硕士研究生4320
博士研究生4920
注:以上薪酬指导价位包含个人缴交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5

深圳市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工作中作用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扶持培育民间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扶持培育民间组织,是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条件

  1.民间组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承担部分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市民间组织存在着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互益性的经济类民间组织发展较快,公益性的民间组织发展相对缓慢。要改变公共服务的提供模式,政府应从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的生产者向购买者转变,建立以“公办福利机构为基础,民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主体”的社会服务运行模式。这就需要大力发展民间组织,使之成为承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载体。

  2.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是社会工作人才发挥作用的主要平台。与行业协会商会等互益性民间组织不同,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主要是为社会大众或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服务的民间组织,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宗旨决定了其最贴近社会工作的目的和任务,是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主要载体,是社会工作的重要承担力量。因此,加速发展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对于建立社会工作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扶持培育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类别和途径

  3.分类扶持培育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大力培育直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民间组织。这类民间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后,要优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费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满足社会服务需求。大力培育社会工作者协会等直接为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提供管理服务的民间组织,这类民间组织要构建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激励机制完善、外部监管制度健全的规范合理的运行机制。

  4.探索培育发展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有效途径。要按照“多种渠道、整合资源”的思路,推行“三个一批”的扶持培育办法: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一批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通过改造转化依法登记为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选择一批现有的民间组织,按照承担社会服务工作的要求规范整合,使之成为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一批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

  三、创新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管理体制和机制

  5.改革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业务主管体制。原则上,对于业务交叉或难于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由市或区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专业性强的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可以由相关政府部门和人民团体担任,面向社区提供服务的公益性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也可由街道办事处担任。

  6.建立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行业管理服务体制。整合提升并充分发挥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的作用,作为直接为社会工作制度配套的行业管理服务专门机构,会员包括所有正式登记的社会工作者(个人会员)和市、区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团体会员)。协会不直接面向社会提供社工服务,主要行使社工培训、行业规范和服务、维护社工权益以及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等职责,并接受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随着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扩大,可在区设立社会工作者协会,并接受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的指导服务。

  7.依托社会力量发展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不得选派公职人员到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任职,不得与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有财产权方面的直接关联,在职能、组织机构、人财物方面做到完全分离,将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法定化、规范化,确保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自主性,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积极性。

  四、制定和完善加快民间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

  8.建立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是加快民间组织发展的基础,推进社会工作是政府重要职责,但要按照政事、政社分开的原则,逐步将政府“养机构、养人、办事”向符合条件的民间组织购买服务转变。政府要将社会工作需要购买的服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按照项目以合约的方式,向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购买服务。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提供必要的支持,以改善和维持其正常运行。

  9.设立扶持民间组织专项资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一定的数额,重点给予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资金扶持,包括全市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筹建成立时一次性经费补助,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日常运作经费,社会工作教育培训、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完善社会工作实习基地、研究中心、社工网站、社工宣传刊物等平台建设的补贴费用,以及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有关项目和服务的经费补贴。

  10.建设“民间组织孵化基地”。建设“民间组织孵化基地”,打造政府扶持、发展、服务民间组织的平台,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进驻,降低其日常运行成本,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优良的服务。

  11.落实公益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会捐赠资金投向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落实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实行慈善捐赠支出税前抵扣。大力发展非公募基金,用于发展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要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所募集资金只能用于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和改善服务设施等,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恪守非营利原则,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增强社会捐赠主体的信心,吸引社会资金的捐助,使公益慈善资金源源不断涌向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促进社会工作的良性发展。

  五、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

  12.依法严格监管。民间组织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严肃查处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违背宗旨、超范围活动等违法行为。

  13.促进自律管理。指导民间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加强民间组织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和政治保证作用。建立对民间组织的评估体系,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民间组织评估指标,引入香港社工组织和资深社工加强对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指导、培训和督导、评价,形成客观合理的第三方评估体制。建设诚信数据库和诚信记录公共查阅平台,并建立与之配套的信息披露机制、失信惩罚制度,并将运行状况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招标条件的主要依据,促进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良性竞争,以及社工人才与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良性互动。

  附件6

深圳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明确财政支持社会工作的范围、方式,提高社会工作服务的绩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支持的原则

  (一)事权合理界定。合理界定政府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确保财政支持社会工作的科学和有效。

  (二)事权和财权相统一。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的事权,社会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区一级,所需经费由区承担,市级财政根据市、区财力和社会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对区转移方式对开展社会工作的新增经费部分予以专项补助。市级政府部门主要是对社会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区级政府部门按照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社会服务需求的实际和政府财力资源相匹配的要求,合理配置资源,积极推动建立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主要形式的财政支持机制,不断提高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财政支持和社会筹资相结合。建立以财政支持为主,民间筹措为辅的社会工作经费保障模式。各级财政对社会工作予以适当倾斜,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社会工作,鼓励社会捐赠用于社会工作。

  二、财政支持的范围

  (一)学校、医院、社会福利与救助、社区(包括为吸毒人员、问题青少年、社会矫正、婚姻家庭、外来务工人员、低保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社会工作服务)领域中向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购买应由政府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费用。

  (二)社会工作教育培训,社会工作者协会日常运作,社会工作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社会工作实习基地、研究中心、社工网站、社工宣传刊物等平台建设的补贴费用。

  (三)社会工作人才建设、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有关项目和服务补贴费用。

  三、财政支持的方式

  (一)政府购买。

  对于公益性民间组织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通过政府采购或特定委托方式,逐步将政府直接“养机构、养人、办事”转变为向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民间组织购买服务。根据公益性民间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申请,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后支付费用,或政府将某一时期需要为社会提供一定的社会工作服务向公益性民间组织以一定成本(价格)购买,实行“政府承担、合同管理、评估考核”的契约方式。

  具体运作方式:由各区社会工作的主管部门将政府所需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及具体的要求通过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布,以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供应方;部分特殊事项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定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服务供应方确定后,由区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正式合约。每年年终由区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第三方评估考核组织,根据合约要求,按照评估标准对购买的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对考核情况予以监督。

  (二)政府资助。1.民间组织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及其他补贴。2.对承担社会工作服务的民间组织,根据其工作业绩,予以表彰奖励。3.对社会工作教育培训,社会工作者协会日常运作,社会工作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社会工作实习基地、研究中心、社工网站、社工宣传刊物等平台建设的补贴费用。

  四、经费的来源

  (一)市区两级财政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社会工作服务的财政资金投入,将社会工作发展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二)社会工作服务管理实行属地化原则,开展社会工作所需经费由辖区财政安排,市级财政根据市、区财力和社会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对区转移方式对开展社会工作的新增经费部分予以专项补助。

  (三)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社会工作。

  (四)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社会捐赠,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工作。

  五、管理职责及分工

  (一)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职责。1.受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申请,负责项目考察、评审、招标等。2.根据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向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购买(资助)资金预算。3.编制年度购买(资助)资金决算。4.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助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5.负责项目考核,跟踪、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6.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财政部门职责。1.审核安排年度购买(资助)资金预算。2.确定年度购买(资助)资金支出结构。3.审查年度购买(资助)资金决算。4.参与制定资助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下达资金计划、制定与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5.办理资金拨款,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三)公益性民间组织职责。1.策划具体的项目规划,制定项目资金预算,负责项目实施。2、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3.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4.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六、评估考核

  各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要健全社会工作服务的绩效审计制度、年度财政报告制度、第三方评估考核体系等相关配套政策,定期开展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实施的效益性评价考核工作,加强对社会工作资金使用的内部审核和外部监督。

  (一)规范性评估考核主要内容。1.是否按照规定编制经费使用计划,明确使用的项目和达成的目标。2.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和使用标准使用经费。3.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程使用经费。4.是否按照规定核算和管理经费。5.是否存在假报项目、预算不实、混淆项目、套转经费等违规行为。6.其他需要评估考核的内容。

  (二)效益性评估考核主要内容。1.购买服务项目的目标达成度。2.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效益。3.购买服务项目受益群体的反馈意见、认可程度。4.其他需要评估考核的内容。

  附件7

深圳市“社工、义工”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推动社会工作发展,不仅需要专业社工的力量,还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义工更是推进社会工作的一支重要依靠力量。我市现已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义工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义工的作用,形成“社工、义工”联动模式,有效地整合社工、义工两种人力资源,实现互动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对推动社会工作有重要意义。

  为此,特制定我市“社工、义工”联动工作方案。

  一、建立“社工、义工”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区两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共青团牵头,相关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义工组织等参加,分别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统筹、协调“社工、义工”联动工作,研究解决联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社工、义工”联动的主要方式

  社工作为社会工作的职业队伍,应充分运用专业的方法和技巧,指导义工开展服务,提升义工的服务水平,形成“社工引领义工服务、义工协助社工服务”的运行机制,实现“社工、义工”联动互补、互动共进。原则上,每一名社工都要固定联系一定数量的义工,共同开展工作。社工所固定联系义工的主要来源。

  (一)申请义工

  社工根据工作项目的需要,通过社工所属机构,向市、区、街道、社区四级义工组织申请义工服务,充分利用义工组织现有义工资源和社会服务经验。义工组织应根据申请进行项目评估,尽可能提供义工服务。这类义工应由义工组织和社工所属机构共同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二)招募义工

  当市、区、街道、社区四级义工组织的义工资源不能满足社工的服务需要和专业要求时,社工机构可依法注册成为市或区义工联的团体会员,以团体义工单位的名义,根据服务需要面向社会招募新义工,并负责义工的日常管理、专业培训、指导、使用和服务保障。

  三、配套措施

  (一)在市、区义工联设置社工岗位

  在市、区义工联内分别适当设置一定数量的社工岗位,负责义工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工作等。该社工岗位所需经费应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

  (二)培训提升

  将义工培训纳入社会工作教育、培训规划。对我市义工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义工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特别是对负有管理义工职能的义工骨干,要根据需要开展重点培训。

  (三)激励表彰

  对于义工队伍中有从事社会工作职业意愿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义工,在其通过职业水平考试并经过登记获得专业社工资格后,推荐优先录用为专职社工,以充分发挥其在义工服务中积累的社会服务经验优势。

  对工作成绩显著的优秀义工,给予表彰。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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