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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遴选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31 19:47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一、项目名称

  深圳市民政局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遴选

  二、项目概况

  我局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出3家正选,3家备选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量化打分,以评标总得分前6名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评标总得分前三名为正选单位。

  三、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二)投标人须已纳入深圳市代理机构从业目录,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提供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四、项目内容

  (一)委托招标代理服务范围:

  1、按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属于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

  2、按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属于采购单位自行采购,且根据市民政局自行采购制度可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

  具体以采购单位书面委托的项目内容为准。

  (二)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10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政策法律法规。

  2、具备专业服务团队,并为我局设置专人进行业务对接。

  3、设备设施配备及经营场所交通便利情况:要求具有独立的评选场地、设备设施配备,包括电脑、投影仪等办公设备、供应商经营场所交通便利。

  (三)服务要求:

  1、负责编制采购或招标文件,组织招标、评标、定标。

  2、必须确保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内容设置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要求。

  3、招标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规范操作。

  4、及时对招投标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5、编制招标文件工作必须在我局提供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加急情况必须在我局提供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6、接到我局招标文件确认和中标结果确认文件的当天,必须发布公告。

  7、服务响应、售后:投标人须提供全天候电话支持服务。

  8、投标人须必须具备在一家以上副省级网站完成登记并发布招标信息资格(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广东省分网站、其他省级以上网站)。

  9、招标服务费统一由项目中标方在每次(项)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完成后支付。

  10、应为我局配备不少于1名的固定专业人员(具有3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进行业务对接(提供承诺函)。

  11、要有较为详细的招标、评标及中标过程中的投诉或质疑处理机制。

  (四)履约评价:

  由局机关各采购单位对投标人进行服务评价,合同结束前,根据平时评价结果进行合同履约评价,履约评价为不合格者,则取消参加我局下一年度的招标代理服务。

  (五)违约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若不按规定时间、地点与我局办理合同签订事宜,则我局可以废除招标代理机构中标资格。给我局造成的损失,还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服务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政府釆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招标采购流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和潜在供应商私下接触。

  (七)项目服务周期: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本项目服务期满后,采购单位可根据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第一年为本次招标的中标服务期限,合同一年一签。

  (八)付款方式: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文件相关要求,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项目中标单位在中标公告公示期结束后,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五、投标文件要求

  所有投标文件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需逐页加盖公章或盖骑缝章,副本可为正本盖章复印件)分别注明“正本”“副本”,装订成册并密封加盖公章,需包含以下材料。

  (一)投标单位简介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三)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七)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截图

  (八)评分项所要求的证明材料

  六、投标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时间:2021年1月8日下午17:00前送至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7楼。联系人:黄小姐,联系电话:0755-82485953。

  七、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八、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或作无效投标处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或未按要求加盖公章或投标文件签署不符合要求的。

  (三)投标单位不符合投标资格要求的。

  (四)投标文件中提供伪造、虚假、瞒报材料的。

  (五)投标单位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招标公告解释权归深圳市民政局所有。

  附件1:评分细则表

  附件2:投标履约承诺函

  深圳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

附件1:评分细则表.docx
附件2:投标履约承诺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