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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按不低于3.5%增幅提高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广深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1165元/人月

发布时间:2023-05-04 17:55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时间:2023-04-29 来源:深圳特区报

  4月28日,广东省民政厅向媒体通报: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和2023年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日前,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全省分四类地区制订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与2022年相比,2023年全省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按不低于3.5%的增幅提高。

  其中,广州市、深圳市这两个一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1165元/人月,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这4个二类地区为1037元/人月,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这3个三类地区为914元/人月,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这12个四类地区城镇为857元/人月、农村为600元/人月。

  省民政厅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在收到《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结合当地低保标准政策,按照不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制定并公布2023年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

  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应当按照当地实施2023年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对发放水平未达到2023年标准的月份予以补发,其中,对2023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各地级以上市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紧紧围绕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协同配合抓好落实。

  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统筹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据悉,截至2023年3月底,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28.5万人,其中城镇14.6万人,农村113.9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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