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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和规范深圳社会工作督导服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12-03 18:02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工作督导服务管理,提升督导服务质量,促进我市社会工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经深入调研,起草形成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深圳社会工作督导服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社工服务机构及有关单位、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一)登陆深圳民政在线网站(网址https://mzj.sz.gov.cn),点击首页右下角导航栏“征集调查”,再点击本通知,可在文后直接提交意见;

  (二)电子邮件:sgc@mzj.sz.gov.cn;

  (三)传真:0755-25831765;  

  (四)信函: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517室(邮编:51802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社会工作督导服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17日(鉴于本意见仅涉及行业督导管理事宜,且前期数次征求行业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缩短为10个工作日)。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深圳社会工作督导服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3日

  (联系人:李祥杰 电话:82485147,传真:25831765,邮箱:sgc@mzj.sz.gov.cn)

  附件:

  关于加强和规范深圳社会工作督导服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有效发挥社会工作督导在我市社会工作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深发〔2007〕18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社工督导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民发〔2016〕59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工作督导服务管理,提升督导服务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社会工作督导配备与管理

  (一)明确社会工作督导定位。社会工作督导是由社会服务机构内资深的社会工作者发挥行政、教育和支持功能,对新进社会工作者、一线社会工作者、实习生及其他有需要的社会工作者,通过定期和持续的监督、指导、培训等方式,传授专业服务的知识与技术,以增进其专业技巧,进而促进他们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活动。深圳社会工作督导是从全市注册社会工作者中选拔,并被市级民政部门评定为具备专业能力的社会工作者,已被认定为深圳市社会工作初级督导和中级督导的,统称为“深圳市社会工作督导”(以下简称“社工督导”)。

  (二)完善社工督导配备制度。建立与项目同步的督导配备体系,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目录”为参考依据,根据服务项目中资助的社会工作者人数确定社工督导的配备人数。市民政局根据各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等情况,统筹全市社工督导配备工作。

  (三)建立督导人员备案和年审制度。市民政局建立督导人员信息登记和评审制度,委托行业组织对经过评定的督导进行信息登记,发放《深圳社会工作督导证》,并每年进行评审。已被评定的督导人员方可在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中开展督导服务。督导人员选拔实行公平公开的原则,所有符合条件的社工均可申请报名。督导人员信息登记制度、考试选拔及评审制度另行制定。

  (四)规范督导人员聘用。社工督导实行督导评聘分离制度,市民政局负责督导资格评定,督导聘用则由社会服务机构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及督导个人的德能勤绩等自行决定督导的聘用。督导聘用分为政府资助督导岗位的聘用和机构自行聘用两种形式。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的督导管理制度。

  (五)强化督导工作功能。社工督导人员应坚持专业社会工作价值理念,扎根服务一线,发挥教育、支持、行政功能。发挥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和价值观的教育,提升社会工作者对专业的认同;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守则的教育,明确社会工作者权利义务,规范社会工作者从业行为;有针对性的开展社工服务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关注团队成长,同工团建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关注社工个人职业成长,引导社会工作者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做好所督导项目的一线工作人员与机构行政管理人员的沟通,及时传递机构管理信息;注重收集员工对工作、对机构管理、行业发展的意见,并做好沟通和反馈工作。

  (六)明确督导职责任务。督导工作内容涉及个人实务开展、一线社工服务、能力培养、机构行政管理、行业政策建议、行业发展研究等。督导在开展一线服务的同时,应定期为团队社工提供督导支持,每月至少为所督导团队社工提供1次个人(面对面)督导、1次团体/小组督导、1次培训。具体工作内容根据督导年审的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二、加强社会工作督导专业能力建设

  (一)加强社工督导标准化建设。根据社会工作行业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我市社工督导服务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快制修订涉及督导职责范围、胜任条件、评价机制的岗位标准,加强岗位标准与教育培训、考核规范的衔接,为规范督导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督导服务能力提供科学依据。建设我市社工督导信息数据库,为社工督导“评聘分离”提供支持。

  (二)强化社工督导伦理建设。根据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等规范要求,加强职业伦理教育,纳入社工督导职业生涯全过程。推进督导专业能力与社工价值观深度结合,牢固树立社工督导服务一线、精益求精、严谨专注的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加强社工督导思想政治工作,带领社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提升督导专业服务能力。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社工督导应扎根一线,立足服务本职、践行专业使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卫生健康、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进行社工服务专业探索,为我市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建立健全社工督导人员从业规范。规范社工督导执业行为,发挥社工伦理与职业守则对社工督导的行为规范、自律他律、激励引导作用。制定社工督导职业操守与行为准则,发挥社工督导在开展社工服务中的专业引领作用,对社工督导担任机构法人、理事长、总干事或兼任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等行为进行严格限制。

  三、加强社会工作督导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

  (一)发挥政府对社工督导的统筹指导作用。市民政局是我市社会工作督导的统筹单位,建立社工督导服务成效抽查与监测机制,加强对社工督导服务的监督管理。

  (二)设立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市民政局组织设立深圳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开展督导资质评定、督导工作监督、督导服务交流和督导年审,为培育本土督导人才提供专业支持。深圳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由社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资深专家学者、行业协会负责人等人员构成。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督导发展重大事项。

  (三)明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体职责。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为社工督导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督导日常工作安排,应根据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项目目标、社会工作者数量等因素配备有胜任能力的社工督导。按照社工督导资助制度要求,及时向市、区民政部门报送承接政府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鼓励社工服务机构为未纳入政府资助的项目配备督导或者对未领取政府督导资助的督导进行补助。

  (四)发挥行业组织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功能。加强社工督导培育,提升社工督导实务能力,培养能够指导解决重大复杂专业问题、带动社会工作者成长、提升社工服务质量的社工督导队伍;建立社工督导沟通机制、加强行业内社工督导交流,建立社工督导互助支持网络;加大行业调研,收集行业意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行业诉求,完善深圳社工督导保障机制。完善社工督导激励和退出机制,对违反督导职责和社会工作专业守则的社工督导人员,提交行业协会进行处理,及时督促聘请机构终止聘请合同,并报送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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