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民互动 > 征集调查 > 民意征集

关于征求《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4 12:5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为规范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的质量,为群众提供优惠、便捷的用品和服务。通过广泛调研、系统研究,结合以往招投标工作实践,市殡管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项目招投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3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市殡葬管理所。

  附件:《深圳市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电话:28212216

深圳市殡葬管理所

2013年3月14日

深圳市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的质量,为群众提供优惠、方便的用品和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市殡葬管理所(以下简称殡管所)采购殡葬用品、殡仪服务及供应商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单位)市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对殡管所采购殡葬用品、殡仪服务及供应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技术标准)殡葬用品、殡仪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规定的标准;国家、广东省未作规定的,按照殡管所制定的《常用殡葬用品技术参数》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文书编制)招标人应当根据殡葬用品、殡仪服务的实际需求提出招标计划或方案。招标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申请书、投标资格审查文件、中标合同等招标投标活动所需的格式文本。

  第六条 (招标方式)前款采购,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未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参照政府采购程序,委托具有招投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开展招投标活动。采购金额较小、数量和用量较少的零星殡葬用品,殡管所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并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代理机构的产生)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代理资质且愿意接受招标人委托开展殡葬用品、殡仪服务及供应商招标工作。招标人采用抽签方式随机从符合前款要求的三家以上代理机构中确定一家,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评标办法)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抽签法或以上方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标。

  第九条(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的信息发布平台和市民政局官方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条(投标人条件)殡葬用品、殡仪服务及供应商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除招标文件及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投标人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且经工商行政部门年审合格;

  (二)属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注册供应商;

  (三)具有三年以上为地市级以上城市的殡仪馆或墓园提供殡葬用品、殡仪服务或相关行业服务的经验;

  (四)有与完成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管理和专业人员;

  (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企业法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住所地不在深圳市的投标人,应当承诺中标后根据便民原则在本市设立固定的售后服务点。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优先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中选取:

  (一)政府部门、殡葬服务部门中从事殡葬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二)殡葬用品或服务企业中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中具有殡葬行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四)殡葬行业协会中担任领导职务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成员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合同签署)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合同一般包含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

  (二)合同标的;

  (三)服务质量;

  (四)合同期限;

  (五)履约保证金及其用途;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含招标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九)合同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完成中标项目。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或分包;经招标人同意转让或分包的,中标人对受让方或分包商的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现场监督) 招标投标活动设3至5名监督员,负责监督招标投标全过程活动。监督员可以由招标人聘请有公信力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也可以由市民政局聘请或委派。

  第十四条(投标人信用记录)投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三年内参加深圳地区殡葬用品、殡仪服务项目投标的资格,必要时依法予以公告:

  (一)在相关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哄抬中标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中标后在经营过程中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被有关部门取消参加投标资格的。

  殡管所建立投标人、中标人诚信记录档案、履约记录等诚信记录作为相关招标项目综合评价的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举报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六条(解释)本规定未说明的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其他事项,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在本规定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在本规定中,殡葬用品是指棺木、骨灰盒(骨灰盅)、花圈、花篮、寿衣、墓碑石等专用于殡葬活动的用品。

  在本规定中,殡仪服务是指礼堂布置等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多样性殡葬需求的服务。

  在本规定中,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单位,即殡管所。

  在本规定中,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13年X月 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档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