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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深圳市殡葬管理所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20 17:24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为规范市殡葬管理所的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的质量,为群众提供更多优质、便捷、实惠的服务,市殡管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殡葬管理所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2月27日前将意见反馈市殡葬管理所。

  电话:89575408; 25832113

  传真:28755134

  电子邮箱:bzgls@szmz.sz.gov.cn

深圳市殡葬管理所

  2013年12月20日

  

  深圳市殡葬管理所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的质量,为群众提供优惠、方便的用品和服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条例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殡葬管理所(以下简称殡管所)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殡葬用品、殡仪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条(监管单位)市民政局、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殡管所自行采购殡葬用品、殡仪服务及选择殡葬用品或殡仪服务供应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技术标准)殡葬用品、殡仪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规定的标准;国家、广东省未作规定的,按照市民政局制定的《常用殡葬用品技术参数》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文书编制)殡管所根据殡葬用品、殡仪服务的实际需求提出招标计划或方案,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申请书、投标资格审查文件等)和中标合同等招标投标活动所需的格式文本。殡管所应对所有招标文本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招标方式)殡管所自行采购应当参照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委托具有招投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开展招投标活动。对于年度采购金额低于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但高于5万元的零星殡葬用品,应当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低于5万元的零星殡葬用品,殡管所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采购。

  第七条(代理机构的产生)殡管所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具有深圳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可的代理资质,并且愿意接受殡管所委托开展殡葬用品、殡仪服务的招标工作。殡管所采用抽签方式随机从符合前述要求的三家以上代理机构中确定一家,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评审办法)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抽签法或以上形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标。评审办法应在项目招标文件中公开列明。

  第九条(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的信息发布平台和市民政局官方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投标人条件)殡葬用品、殡仪服务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除招标文件及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投标人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二)属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注册供应商;

  (三)殡葬用品的生产商必须具有三年以上为地市级以上城市的殡仪馆或墓园供货的经验;

  (四)具有与完成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设备和专业人员;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住所地不在深圳市的投标人,应当承诺中标后根据便民原则在深圳设立固定的售后服务点。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企业法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 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殡管所推荐的评审员组成,人数一般为7名或9名,7名评审员的,从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5名专家,殡管所推荐2名;9名评审员的,从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6名专家,殡管所推荐3名。推荐人员由殡管所集体研究或在评审前从本单位员工中随机抽取。推荐人员不得连续两次参与评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评审人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招标结果确认)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审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殡管所应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符合程序要求的予以确认。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结果在政府采购专业网站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中标人的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合同签署)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条款一般包括:

  (一)合同当事人;

  (二)合同标的;

  (三)殡葬用品或殡葬服务的质量;

  (四)合同期限;

  (五)履约保证金及其用途;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含招标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九)合同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合同期和续期合计最多不超过三年,续签最多不超过两

  次。

  第十四条(合同执行)殡管所与中标人应按招标约定的事项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变更合同的实质内容。在不违背招标文件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或行业有关标准调整的,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中标人不得转让或分包他人经营。

  第十五条(现场监督)殡管所应组建不少于20名的殡葬义务监督员队伍,每次招标活动从中随机抽取3至5名,负责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员由熟悉殡葬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市民代表等人士担任。

  第十六条(供应商信用管理)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以及履约评价差的供应商,殡管所应当列入诚信档案的黑名单。投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三年内参加殡管所自行采购殡葬用品、殡仪服务投标的资格:

  (一)在相关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哄抬中标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中标后在经营过程中有严重损害消费者和殡管所合法权益行为的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被有关部门取消参加投标资格的。

  第十七条(质疑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或投诉。投诉应当实名提交书面投诉书,应有明确的投诉诉求、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合理的事实与理由。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假冒他人名义投诉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投诉调查的,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招标人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解释)本办法未列明的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其他事项,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本办法所称殡葬用品是指棺木、骨灰盒(骨灰盅)、花圈、花篮、寿衣、墓碑石等专用于殡葬活动的用品。

  本办法所称殡仪服务是指礼堂布置、礼仪服务等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多样性殡葬需求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单位,即殡管所。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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