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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深圳市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3-12 15:05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为了在政府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政策制定透明度,提高发文质量,现将《深圳市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14年3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5楼深圳市民政局救灾救助和慈善处(邮政编码:518029)。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

  附件:1.深圳市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民政局

  2014年3月12日

  附件1:

  深圳市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工作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和鼓励基层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社区基金会在拓宽慈善资源渠道,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改善社区民生和公共福利,提升社区自治和社会治理水平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是由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社区工作站服务的地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基金会,是指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登记,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为本社区公益慈善事业提供资金资助或从事本社区慈善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社区基金会登记、培育、发展、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区(新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基金会的业务指导部门。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社区基金会的设立由社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自愿发起,发起人可提请居民委员会组织协调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物业服务公司、居民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筹备工作小组开展原始基金的筹募、理事会人选的提名和申请登记等筹备工作。

  第八条  社区基金会从事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为社区内的贫困家庭、受灾居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慈善救助、综合帮扶等社区救助服务;

  (二)资助有利于改善社区治安、邻里关系、环境、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事业的公益项目;

  (三)资助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四)改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五)资助和发展社区志愿服务;

  (六)其他促进社区发展的公共事业。

  第九条  社区基金会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条件和程序执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社区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社区基金会名称由“深圳市+所在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所在社区名称)+社区基金会”组成。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社区基金会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事机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三条  社区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5-25人组成,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居民代表召开推荐会议协商产生,理事名单应在社区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社区基金会设秘书处,由理事会聘用固定的专职、兼职或义务工作人员组成,执行理事会决策和开展日常业务,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社区基金会设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不得从社区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六条  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和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社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四章 管理和运营

  第十七条  社区基金会接受业务指导部门的指导、监督;向业务指导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向居民代表会议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接受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

  第十八条  社区基金会应在具备有基金托管资质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托管银行提供慈善资金记账、流动、管理、保值增值和信息公开等服务,并向登记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提交托管报告。

  第十九条  社区基金会实行项目化管理,每项筹资、资助、服务、救助工作均须制定具体的项目方案,提出明晰的目标、周期、成本、成效、评估、配套资源等报理事会审定后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社区基金会的运营管理费用(含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日常办公经费)占上一年度总支出比例由章程规定。

  第二十一条  社区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按照民政部《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理事会会议纪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重要信息在社区家园网等社区公共信息发布平台公布。捐赠人和受益人及其他社区居民有权监督和查阅基金会相关账目(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辖区企业、个人、家庭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社区公共需求和捐赠意愿在社区基金会设立冠名基金,由社区基金会提供资金管理和项目服务,设立金额不少于5万元,基金连续3年低于5万元应取消冠名,按捐赠人意愿变更用途或转为目的近似的定向捐赠资金。

  第二十三条  社区基金会自愿加入市、区(新区)慈善行业组织,遵守相关自律规范,享有相关服务和支持。

  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区(新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采取项目购买、项目补贴和项目奖励等方式,鼓励社区基金会承接公共服务项目,并为社区基金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

  第二十五条  市、区(新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为社区基金会提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免税资格的认定,并为各类慈善捐赠活动提供便捷的减免税费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区(新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基金会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引导,逐步建立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培训督导、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区(新区)民政部门应建立社区基金会网络信息公开、联合劝募和宣传表彰平台。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登记并年检合格的社区基金会,其服务项目符合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原则和范围的,可通过公益招投标方式,由福利彩票公益金予以资助。

  第二十九条  未达到基金会法人登记条件的,可在深圳市慈善会内设立社区冠名基金,《深圳市慈善会社区冠名基金管理办法》由深圳市慈善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深圳市民政局,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期间将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深圳市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慈善事业体系,推进我市社区基金会的培育发展工作,更好地发挥社区基金会在基层慈善事业和社区民生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深圳市政府在2013年《公共服务白皮书》和《市政府民生实事》中提出了试点培育和发展社区基金会的重要部署。深圳市民政局也将培育发展社区基金会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组成课题小组多次到宝安、罗湖、龙岗、龙华等基层社区调研,并召开专家学者、慈善组织和区民政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和论证会。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税务、法制等相关部门、各业务局处、各区(新区)民政部门、慈善公益组织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深圳市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工作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

  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办法》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慈善事业要求的需要。

  深圳市委市政府长期以来高度重视慈善事业的发展,在2012年、2013年的《市委全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重点工作》中明确提出了建设“慈善之城”的目标,要通过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发挥慈善事业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提升社会文明、完善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凸显经济特区在社会建设领域的带头示范作用。2013年《公共服务白皮书》和《市政府民生实事》更是明确提出“试点推进社区基金会的培育发展”工作,戴北方副书记、张文副市长等市领导多次听取汇报,作出指示,要求将培育发展社区基金会作为发展慈善事业、改善社区治理的重要着力点。

  (二)推动本市慈善事业转型服务本土民生的需要。

  深圳市的慈善事业长期以来走在全国前列,人均捐赠额全国第一,但工作模式上主要体现为“输出型慈善”,大量慈善捐赠通过大型的慈善机构捐赠到外地,而本地社区和困难群体较少从中受益,这影响了慈善事业在本地的公信力和可持续性。通过在深圳发展社区基金会,让慈善资源更多地服务本土,让捐赠人自主决定善款的使用,让社区居民切身感受慈善的存在,同时,在社区基金会的平台上居民参与民主议事和社区治理,将有效提高社区的一致性、互益性、共同性,使许多社会问题在社区层面以慈善、公益、自治、互助的方式得以解决。

  (三)固化本市社区慈善事业发展成果的需要

  近年来,深圳市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过程中,许多人也开始关注和参与社区慈善事业,积极捐赠款物、成立互助组织、开展结对帮扶等,形成了社区慈善事业星火燎原之势。例如宝安区新安街道22个社区成立的慈善帮扶协会,累计筹集善款逾6千万元,为辖区困难群众提供了切实的帮助,也打造了社区基金会的雏形,许多其他街道正在推广慈善帮扶协会的经验。而罗湖区开展的"大爱罗湖"结对帮扶活动则充分调动和发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机关干部职工和党员等积极参与,为困难家庭和困难学子提供长效的经济支持、心理辅导、就业培训等帮扶,创制了成熟的社区互助模式。通过制定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将社区慈善的优秀经验和成果进行固化,并引导和促进其按照现代慈善的规律和方式规范发展。

  二、指导思想

  起草《办法》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支持发展慈善事业的系列重要论述,坚持“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多方协作”的指导方针,结合深圳市慈善事业发展和社区民生建设的实践经验,建立健全具有深圳特色的、符合深圳实际的社区基金会发展制度,对社区基金会的组织界定、登记管理、治理结构、运营管理、能力建设、培育扶持等进行系统规范,为促进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社区成员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深圳社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三、起草《办法》的工作思路

  考虑到社区基金会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许多方面的创新制度设计还不成熟,需要在试点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课题小组经过与市法制办沟通,将《办法》的立法层级定位为市民政局试行性规范性文件,按规定设置半年有效期,并将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修改完善,制定过程秉持了以下工作思路:一是坚持一致性,以《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为依据,遵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确定《办法》的规范范畴,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二是坚持可操作性,本着务实、可行、适用的精神,进行制度设计,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能落地,为社区基金会的设立、运作、扶持和监管提供清晰可操作的政策规范;三是坚持深圳特色,在学习借鉴国内外社区基金会政策法规和实践经验的同时,认真总结提炼具有深圳特色的社区慈善实践成果;四是坚持回应实践问题,结合当前社区慈善在实践过程中面临的核心问题,重点弥补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工作的关键性制度缺失,切实降低登记门槛和运营成本,创新监管手段,强化政府的扶持和服务职能;五是坚持以政府促进为导向,强调了财政扶持机制、税收扶持机制、行业扶持机制等,明确了政府作为社区基金会培育扶持工作的责任主体。

  四、《办法》的框架结构

  围绕培育、发展和规范社区基金会的政策目标,《办法》设置了总则、设立、治理结构、管理运营、支持和保障、附则等6章30条。总则主要对《办法》出台目的、社区基金会的性质定义、适用范围等内容作了规定;设立一章主要对社区基金会的发起、登记备案、名称、业务范围等内容作了规定,明确社区基金会与其他基金会在登记上的区别;治理机构一章对社区基金会的章程、理事会、秘书处、监事机制等做了规定,强化社区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尤为重要;监督管理一章主要对社区基金会的报告制度、资产托管、运营管理费用、筹资管理、项目实施、公开透明、行业自律、绩效评估等内容作了规定,重点在于明确基金会成立之后的管理运营规则;支持和保障一章主要对财政、税收、场地、行业扶持机制等内容作了规定,对社区基金会给予切实的资助和扶持;附则对《办法》实施日期、解释责任作了规定。以上六个篇章,构筑了我市培育发展社区基金会的初步制度框架体系。

  五、《办法》主要内容

  (一)社区基金会的定义。

  《办法》规定社区基金会是指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登记,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为社区公益慈善事业提供资金资助或从事社区慈善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首先支出社区基金会应当依法登记,其主要目的是“为社区公益慈善事业提供资金资助或从事社区慈善公益服务”,实现这个目的主要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最后还明确了社区基金会属于“非营利性法人”的基本定位。其中有关“社区”的定义采用了《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作出的界定。

  (二)社区基金会的管理模式。

  《办法》明确了民政部门在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工作中的职责,为充分发挥区、街道在社区工作中的优势,提出了“市级登记+区级管理”的工作模式,区(新区)民政部门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街道办事处将是社区基金会的业务指导部门,需要在日常的指导、联络和监管等方面发挥直接的作用。

  (三)社区基金会的发起设立

  1.《办法》规定社区基金会的设立要立足社区需求,由社区内的个人和组织自主、自愿发起,发起人可以提请居社区居委会组织协调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物业服务公司、居民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筹备工作小组开展原始资金的筹募、理事会人选的提名和登记申请等筹备工作。为了确保社区基金会具有公共平台性质,《办法》特别规定发起人提请社区居委会组织协调筹备小组,且筹备小组应涵盖社区的主要利益方代表。这一规定也解决的发起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可操作的问题。

  2.《办法》规定社区基金会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考虑到基层社区的实际情况,对创始资金降低了门槛,规定为100万元以上。

  3.关于社区基金会的活动范围,在西方国家,社区基金会的活动范围可以是几百人的小镇,也可以是百万人的大城市,考虑到我国社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了社区基金会以社区工作站辖区为基本活动单位。

  3.社区基金会的显著特点就是以社区名称为字号,《办法》规定社区基金会的名称由“深圳市+所在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可以使用社区名称)+社区基金会”组成,提高了社会公众和社区居民对社区公共慈善平台的可识别性。

  4.业务范围。为了确保社区基金会能够利用慈善资源广泛参与社区发展,《办法》对社区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做了详尽的规定,包括了实施互助式救济、资助社区组织、改善公共设施、资助公益项目、发展志愿服务等。

  (三)社区基金会的治理结构

  《办法》高度重视社区基金会的治理结构,要求社区基金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事机构,并对其构成人员和职权边界做出明确规定,以确保治理机构正常发挥作用,还规定了理事会成员的代表成分,以及对公职人员的限制性规定,以确保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转。为降低小型社区基金会的运营成本,《办法》特别规定了社区基金会可以不聘请专职人员,而聘用固定的兼职或义务工作人员。

  (四)社区基金会的管理运营

  1.为了确保社区基金会的运作符合社区居民的公共利益,《办法》规定社区基金会需要向业务指导部门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居民代表民主评议。

  2.为了降低社区基金会资产管理成本、提高技术监管效率,《办法》引入了金融领域商业基金较为成熟的监管机制,规定社区基金会的资产应该进行金融托管,由托管银行为善款记账、流动、管理、保值增值和信息公开提供技术支持。

  3.关于运营管理费用和筹资、项目实施成本。由于《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不够清晰,国内基金会经常面临筹资和项目实施成本无法列支的困惑,《办法》对社区基金会的办公开支、工资福利等运营成本和筹资、项目实施成本进行了分别界定,创新性地提出管理运营费用比例由章程规定。

  4.《办法》对社区基金会的日常运作提出“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要求,通过项目化的管理,可以杜绝社区基金会日常工作中的随机性、不规范,同时在项目的框架下开展活动,目标、周期、成本、成效、评估、配套资源等得以规范明确,将大大提升工作的效率和成本的可控性。

  5.冠名基金。参照美国社区基金会的通用做法,《办法》规定了社区基金会可以为捐赠人设立冠名基金,作为社区成员开展慈善捐赠的受托人角色,要求冠名基金要结合社区公共需求和捐赠意愿使用善款。

  (五)社区基金会的支持和保障举措

  1.《办法》要求各区(新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采取项目购买、项目补贴和项目奖励等方式,鼓励社区基金会承接公共服务项目,并为社区基金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以建立健全财政扶持机制,支持社区基金会发展壮大。

  2.《办法》要求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为社区基金会提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免税资格的认定,并为各类慈善捐赠活动提供便捷的减免税费服务,建立健全税收扶持机制,为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

  3.《办法》从行业发展的角度要求做好资格准入、培训督导、第三方评估、网络信息公开、联合劝募和宣传表彰平台等系统的服务工作。

  4.《办法》规定未达到基金会法人登记条件的,可在深圳市慈善会设立社区冠名基金,一方面扶持深圳市慈善会向城市级社区基金会转型,一方面可以发挥社区基金会的孵化作用,也是我市多层次慈善事业体系的组成部分。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施行日期与解释权问题。《办法》有效期为半年,并将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修改完善。同时,该办法将以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故规定本办法解释权归深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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