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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征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10 09:11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深民函〔2015〕9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要求,建立健全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研究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于8月31日(周一)下班前反馈市民政局。反馈方式如下:书面反馈材料请邮寄至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517室,深圳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处收;电子反馈意见请发送至yuxh@szmz.sz.gov.cn 。

  附件:《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7月30日

  (联系人:于兴洪,联系电话:25831601)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深发〔2007〕1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14〕15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化职业化服务。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市区(新区)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部门利用公共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一定专业社会工作力量的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第四条 市区(新区)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探索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实现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并推动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

  市彩票公益金(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五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公共财政为主导的多元化资金保障体系,财政部门做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保障,鼓励社会力量筹资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二)公开透明。尊重市场主体地位,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确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维护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三)强化监管。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监管方式,增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购买主体、对象、方式及范围

  第六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分为以下三种:

  (一)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及群团组织等;

  (二)行政管理及执法机构;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以下简称“购买对象”)主要为在深圳市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度检查合格,并列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名录。取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级以上资质的优先。

  (二)拥有3名以上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的注册社会工作者,能够按照要求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三)有较好的社会和经营信誉,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招标前三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招标前一年未受到社会工作行业组织通报批评处理。

  (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

  (五)具备购买主体明确提出的项目特殊需求等其他条件。

  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亦可承接政府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

  第八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以项目购买为主,岗位购买为辅。

  (一)项目购买是指购买主体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目标等进行综合预算并形成项目,政府确定购买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购买预算、服务要求和验收方法等,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购买对象进行购买。

  (二)岗位购买是指购买主体根据服务对象或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社工岗位数量,按照社工薪酬指导价标准和服务运营成本,向购买对象购买社工岗位以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第九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要领域包括:

  (一)社会服务类,如社会救助、社区服务、养老助残、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等领域;

  (二)基本公共服务类,主要是弥补教育、科教、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不足;

  (三)灾害应急救援类,如灾前宣传预防、灾后心理社会援助、灾区各类群体社会照顾、开展临时安置点和新建社区服务等内容。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向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特殊群体(如药物滥用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等重点人群倾斜。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向卫生、教育、司法行政、禁毒、信访、综治、养老助残、救灾救济等重点领域倾斜。

  第十条 政府采购时,应将购买对象在社会工作者登记数量、督导人才配备、遵守行业规范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列入政府采购的评标信息,并赋以相应评标分值设置。

  (一)购买对象参与投标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购买对象聘用员工中已在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中登记的社会工作者数量、学历、持有社工证书等情况;

  2、购买对象已聘用和储备的社会工作督导顾问的专业资质等;

  (二)购买主体可向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查验购买对象相关情况,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根据购买主体的需要提供购买对象已聘用社会工作者登记信息、上一年度有无受到行业组织通报批评处理等证明资料。

  购买对象及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分工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购买社会工作相关办法,协调市区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中需解决的问题,组织成立社会工作专家委员会。

  (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经费审核以及对资金和政府采购的监管、项目绩效评价等事项。

  (三)各购买主体负责本级、本系统或本单位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调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部门预算,组织采购、支付经费,指导监督项目的实施、服务绩效评估和验收。

  (四)承接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组织负责具体服务项目的执行,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

  (五)社会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同级购买主体申报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进行前置专业评估,对社会工作服务的评估进行总体研究。社会工作专家委员会组成及具体职责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实施办法》文件另行规定。

  (六)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登记服务、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及时向购买主体、购买对象提供其所需要的社会工作者登记等相关信息,配合购买主体查验购买对象相关情况。

第四章 购买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般程序是:

  (一)申报需求。购买主体设计拟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内容(包括项目及岗位名称、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限、预期目标和绩效指标等),科学合理测算经费规模(预算应包含人员薪酬经费、督导经费、服务活动经费、社会工作者参与继续教育培训经费、行政管理经费、税费和项目评估经费等主要内容)。

  (二)专业审核。申报的购买服务项目交由同级社会工作专家委员会进行专业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为申报材料必须件,但仅作为审查批准的参考。

  (三)审查批准。申报部门财政预算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将项目申报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申报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将项目申报材料报彩票公益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查批准。

  (四)实施采购。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采购工作由购买主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五)签订合同。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彩票公益金确认资助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应由彩票公益金管理部门与购买主体签订公益金资助责任书,由购买主体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和岗位中的社会工作者必须已在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登记。

  (六)合同履行。签订合同的各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的内容对服务提供机构进行过程监督和绩效评估。

  (七)合同延续。合同在中标资格有效期内,可根据评估验收结果和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延续。

第五章 购买要求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如确需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必须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按程序经公示无异议报请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确定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机构应综合评价,既要考虑行政成本的控制,也要注重服务的专业水平,体现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价值,不能单纯以价格为衡量标准。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经费应参照相应标准执行。项目购买的经费应参照已确立的行业标准;社工薪酬应参照我市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的薪酬标准。

  第十六条 有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购买主体可直接拟定社会工作服务购买计划,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附署意见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购买首次合同期为一年,首年评估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且双方同意继续该项目的,项目自动续签2年(2年内每年评估均需良好或以上,否则购买主体可终止合同并重新招投标)。首年度评估结果为合格的,该项目需重新进行政府采购,原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机构在整改后可优先参加下年度该项目的招投标;首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原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机构不得申请参加下年度该项目的招投标。

  岗位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合同可自动延续,在中标资格有限期内需一年一签。若评估结果不合格,或中标资格期满,则该岗位需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拓宽社会筹资渠道,鼓励社会捐赠,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工作服务。彩票公益金可按照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对社会组织资助的相关规定管理执行;效果较好的项目可由相关部门考虑纳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予以购买。

第六章 评估与监管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实施的效益性、社会工作岗位服务专业性的评价考核工作,加强对购买经费的内部审核和外部监管。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标准和相关社会工作分领域服务标准体系,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购买主体要切实加强过程监管,按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组成的综合绩效评估机制,及时对已完成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结项验收。评估结果作为公益性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