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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29 17:03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各有关单位及社会组织:

  为加强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管理,规范和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依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发〔2012〕1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草案)》。为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各社会组织及公众意见,请于2015年10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供意见:

  (一)电子邮件:zhengw @szmz.sz.gov.cn;

  (二)传真:0755-25832182;

  (三)信函: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501室,邮编518026(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社会组织目录编制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感谢您对深圳市社会组织工作的支持!

  附件:《深圳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草案)》

深圳市民政局
2015年9月29日

  (联系人:郑炜,联系电话:25831504)

  附件

深圳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编制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工作,加强对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管理,依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发〔2012〕12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14〕15号)中对编制社会组织目录,明确具备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分级开展目录编制和管理工作。

  列入目录的社会组织,可承接本市范围内市、区、街道等各级政府部门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应当对外公开其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的相关信息。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选择承接主体。在选择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从民政部门公布的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中选取。未列入目录的社会组织已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委托期限届满后应先取得相应资质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遵循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办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通过依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推动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包括市、区以下单位:

  (一)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及群团组织等;

  (二)行政执法机构;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选择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

  第九条 编入目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行业协会商会要求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其他类别社会组织要求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两年年检合格;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参加最近两个年度年检的,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七)不在社会组织异常名录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等要求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依申请优先编入目录。

  (一)评估等级在3A以上;

  (二)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曾多次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四)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曾获得部、省、市等荣誉;

  (五)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参加社会组织评估并获得5A等级的社会组织自动列入目录,无需申报。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应当按要求提供登记证书、年检结论、年度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供购买主体审查。购买主体可根据购买内容的特点规定社会组织的特定条件,但不得对承接主体实行歧视性差别待遇。

  第三章 目录的确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资质有效期为自目录公布之日起3年。登记管理机关每年对其进行复核。满3年后,社会组织需重新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

  (一)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自取得资质起连续两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

  (二)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的;

  (三)在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因第(一)(二)项规定被取消资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因第(三)(四)项规定被取消资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每年认定公布一批新增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市级社会组织目录,同时根据过去一年度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绩效及相关情况复核已取得资格的市级社会组织名单。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方式

  第十六条 编制目录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再提交;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公示。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录入目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公告。公示期满后,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公示情况确认目录,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保送有关部门,并抄告上级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可以在公示期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对目录进行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五章 购买主体、社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在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在民生保障领域,重点购买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服务项目。在社会治理领域,重点购买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特殊群体服务、矛盾调解等服务项目。在行业管理领域,重点购买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服务项目。公平对待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组织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发展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社会组织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或隐瞒事实的,录入社会组织信用征信系统,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对民政部门、转移政府职能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新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目录,并抄送市民政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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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草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