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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5-11-03 20:46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改进和提高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规定精神,修订本指引。

  第二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应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和民主议事”的原则,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为主导,开展以民主提事、议事、协商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议事活动。

  第三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是社区的主要议事机构,是拓宽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自治活动的一种有效载体,是社区重大决策事项的主要讨论平台,对促进社区居务公开,增强和谐稳定,促进我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社区居民议事会可加挂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牌子,参照《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粤民发[2015]92号)履行职责。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具体成员确定、工作制度等事项,各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章 社区居民议事会组成

  第四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人员构成。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一般由15至31名单数组成。社区居民议事会设主召集人1人、副召集人1人,主召集人由社区综合党组织书记或居委会主任兼任,副召集人由居委会副主任或委员兼任。

  其他成员主要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工作站、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农城化股份公司、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居民代表、社区民警、外来建设者、楼(栋)长、社会贤达、辖区企业等单位推选代表产生。

  第五条 居委会可提出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建议名单,并通过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居民议事会成员中,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工作站任职的成员人数相加不得超过居民议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对非户籍居民较多的社区,非户籍居民担任居民议事会成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社区居民议事会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并通过一定方式对选举过程进行公开。社区居委会应组织好选举阶段的各项工作,制订工作方案,包括候选人的确认、选举程序、公示公告等,选举的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新一届社区居委会产生后2个月内产生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议事会成员任期三年,与社区居委会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本届居委会换届后,由新一届居委会重新组建社区居民议事会。

  对居民议事会成员履职突出、表现优异的,经社区居民议事会同意,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可进行表彰,给予荣誉奖励。

  第七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遵纪守法,以身作则;

  (四)热心辖区社区建设工作且有一定空余时间;

  (五)善于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的要求和建议;

  (六)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

  第八条 成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不按要求履行职责或存在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成员资格情形的,经居委会调查核实,经社区居民议事会议讨论决定,可取消议事会成员资格并按程序另行推举他人替补。对于成员迁出本居委会或提出辞职,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一个月内按本办法第四条方式重新推荐产生。结果应向全体居民公告。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对涉及本辖区的社区建设规划提出意见建议,商议解决居民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事务的意见建议;

  (二)对本社区环境、卫生、文化、体育、治安、安全等社区公共事务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涉及驻社区单位、物业公司、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商户等社区各类组织参与社区建设事务进行商议;

  (四)对本社区各类组织的管理、服务及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收集反映社情民意和居民的需求;

  (六)经社区居民会议授权,商议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事务;

  (七)其他与本辖区社区建设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列入议事的范围: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内容空泛、抽象、笼统,不具备可行性和操作性的;

  (四)其它不宜受理的情况。

第四章 议事程序与规则

  第十一条 居民议事会召开的时间。居民议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每年不少于10次),遇有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可临时决定召开。召开居民议事会议3日前,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和社区主要出入口张贴告示,告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以及参加和邀请的人员等。

  第十二条 议题的提出。

  (一)提出议题的形式。居民议事会的议题主要通过社区综合党组织、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等提议确定。有提议需求的社区居民和议事会成员可以向社区工作人员领取《深圳市XX区(新区)社区居民议事会提议表》(见附件),也可以在市、区民政部门网站表格窗口下载。

  (二)议题的收集。各社区应广泛发动社区居民和社区各类组织参与社区自治,向所在社区积极建言献策。除直接现场向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提交议题外,各社区应在辖区显眼位置设立“议事会意见收集箱”,并通过办公电话或电子邮箱等方式,为居民和议事会成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提议途径。

  (三)对拟提交审议的议题内容进行审核。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收集、登记社区居民和议事会成员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议事规定范围的予以受理(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进行并案处理),将其确定为居民议事会的议题。对不符合提案规定范围的做好情况反馈与说明工作。受理或不予受理,都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提议人。

  第十三条 议题的审议。

  (一)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5天,将审核通过的相关会议议题材料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与会成员,方便成员了解议题内容,提高会议效率。

  (二)社区居民议事会由主召集人(或其委托副召集人)主持会议,参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应安排专人记录、整理议事情况。

  (三)召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政府代表以及社区居民代表参与商议或旁听。

  (四)审议议案时要先处理上次会议延续下来的提案,再审议新提案及临时提案。

  第十四条 议题的决议。居民议事会对需讨论表决的事项,须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十五条 议题的执行及分类处理机制。

  (一)属于社区职责范围内的,交由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工作站等相应社区组织办理,并安排工作人员跟进落实。一般情况下,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对特别复杂的议题,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提案人说明原因,可适当延长时间办结,但不应超过40个工作日。

  (二)属需要提交社区居民会议讨论的,应在10天内转交居委会,居委会根据工作安排,适时提交居民会议讨论。

  (三)超出社区职责范围的,按程序报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并安排工作人员跟进。

  (四)对于情况复杂、涉及部门多、协调力度大的议题,社区居民议事会也同时向社区“两代表一委员”联系点反映,推动议题的落实。

  (五)对于居民议事会表决议定的事项,在执行中有较大变化的,相关机构必须做出详细解释和说明。

  (六)对所有居民议事会议定事项的执行结果,应通报全体社区居民,并通过社区家园网、社区居务公开栏等渠道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保障和监督事项。

  (一)街道办事处和所在社区应充分利用社区现有服务设施资源,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安排落实社区居民议事会议事场所,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社区居委会要将议事会作为重要事项,列入日常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做好此项工作,每月进行跟进和检讨,确保落实。此外还应认真做好议题提出、审议、表决、执行和监督各个环节的档案记录工作,保管好各个环节形成的视频影音、会议纪要、提议表格等资料,方便日后查阅。

  第十七条 各社区可直接适用本《工作指引》,也可参照本《工作指导》,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社区的居民议事会工作规则。

  各社区应在本《工作指引》颁布后,按照本《工作指引》召集的第一次居民议事会上,通过本社区的议事会工作规则,或明确直接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十八条 鼓励社区居民议事会在议事中适用《罗伯特议事规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指引(2014)》(深民函〔2014〕47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深圳市民政局解释。

附件1:

议事规则(样版)

  一、尊重原则:参加议事成员之间应相互尊重,应尊重会议主持人。

  二、中立原则:议事过程中,主持人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保持中立,不就讨论议题发表个人观点。

  三、不超时:应共同约定发言次数和每次发言时间(如每人发言次数控制在3次以内,每次发言不超过3分钟等)。

  四、不打断:应尊重发言人,不得随意打断符合议事规则发言人的发言。

  五、不跑题:发言人发言内容应紧扣正讨论的议题,否则主持人有权纠正发言人。

  六、不攻击:讨论问题应就事论事,不能进行人身攻击,使用文明用语,禁止质疑动机,不扣帽子,不贴标签。

  七、服从裁判:主持人应让议事各方充分表达意见,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议事过程中,出现违反议事规则的情况,主持人必须及时制止和纠正,当事人应服从主持人的裁判。
附件2
深圳市XX区(新区)社区居民议事会提议表
提议社区:〔    街道   社区〕     编号:(    )年 第(   )号  
提议人姓名 提案时间  年  月  日联系电话 
提议标题 
提议内容(包括案由、存在问题、建议和意见):
提议人签名:            年  月  日
社区办理意见 
社区居委会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办理结果 (应附上社区居民议事会商讨本议题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执行情况)
社区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情况反馈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评价(在相应的“□”内划“√”):
□非常满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提议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新提案/遗留提案)     
注:“提案内容”、“办理结果”等栏空间不足的,可另附页,与本页一并保存归档。

附件3: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指引》的修订说明

  我局于2014年4月印发了《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指引(2014)》的通知(深民函〔2014〕479号)(以下简称《指引》),为进一步推进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改进和提高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规定精神,结合省厅近期会议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对原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原《指引》包括正文五章共十八条和一个附件《深圳市区(新区)社区居民议事会提议表》,现新修订的《指引》包括正文五章共二十条和两个附件《议事规则》、《深圳市区(新区)社区居民议事会提议表》,体例结构基本一致,主要涉及社区居民议事会定位的调整和相关内容的细化。

  一、原《指引》第一章总则的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第一条依据增加了《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规定精神;

  (二)第三条对社区居民议事会的定位和作用修改为“社区居民议事会是社区的主要议事机构,是拓宽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自治活动的一种有效载体,是社区重大决策事项的主要讨论平台,对促进社区居务公开,增强和谐稳定,促进我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为增强居民议事会的权威性,同时避免社区机构重复设置的问题,增加了“社区居民议事会可加挂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牌子,参照《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粤民发[2015]92号)履行职责。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具体成员确定、工作制度等事项,各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的内容。

  二、原《指引》第二章“社区居民议事会组成”的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社区居民议事会人员构成”中增加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

  (二)增加了“社区居民议事会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并通过一定方式对选举过程进行公开。社区居委会应组织好选举阶段的各项工作,制订工作方案,包括候选人的确认、选举程序、公示公告等,选举的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的表述内容。

  (三)对议事会成员任其的内容修改为“新一届社区居委会产生后2个月内产生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议事会成员任期三年,与社区居委会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本届居委会换届后,由新一届居委会重新组建社区居民议事会。”

  (四)对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具备的条件的第6点修改为“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

  三、原《指引》第三章“议事范围”的主要修改内容为

  不得列入议事范围的事项,删除了原“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应由居委会提交居民会议议定的事项”的内容。

  四、原《指引》第四章“议事程序与规则”的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召开居民议事会的公告和议题的收集平台增加了“社区家园网”。

  (二)“议题的审议”中,第1点“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5天”修改为“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3天”;第3点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外,还增加了“政府代表以及社区居民代表”参与商议或旁听;增加了“审议议案时要先处理上次会议延续下来的提案,再审议新提案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三)“议题的执行及分类处理机制”中,增加了两点内容:“5、对于居民议事会表决议定的事项,在执行中有较大变化的,相关机构必须做出详细解释和说明。6、对所有居民议事会议定事项的执行结果,应通报全体社区居民,并通过社区家园网、社区居务公开栏等渠道予以公开”。

  (四)“保障和监督事项”增加了“社区居委会要将议事会作为重要事项,列入日常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做好此项工作,每月进行跟进和检讨,确保落实 ”的内容和“会议主持人及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由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主持能力、议事能力培训 ”的内容。删除了“对于议事会表决和执行的结果,应通报全体社区居民,并通过社区家园网、社区居务公开栏等渠道予以公开 ”的表述。

  五、附件增加了“议事规则”的内容

  各区可参考此规则制订符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的居民议事会具体规则。

(联系人:林佩芬, 联系电话:25832862, 邮箱:sqc@szmz.sz.gov.cn)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