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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1 20:01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深民函〔2016〕80号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5〕140号)要求,顺利推进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组织实施,我局草拟了《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详见附件),现征求各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请于2016年1月2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反馈至我局,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陈潇胤,联系电话:25831734,传真:25832862

  邮箱:sqc@szmz.sz.gov.cn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516室

  附件:深圳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民政局
2016年1月19日

附件

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5〕140号)要求,加强市级“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形成标准先行、规范指导、上下结合、居民点选、规模实施、质量保障的良好机制,顺利推进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组织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库入库项目应符合社区居民需求,有助于建设平安社区、和谐社区、幸福社区。具体包括救助服务类、妇女儿童及家庭类、青少年类、专业技能服务类、社区教育类、法律援助类、公益慈善类、便民服务类、文体活动与宣传类、就业服务类等。

  第三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遴选过程公开透明、质量保障优先选择、组织实施规模推进、入库出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库征集按照“公开征集、日常申报、定期评审、分批实施”的要求开展。

  第五条 项目入库程序

  (一)项目征集。

  1.公开征集。市民政局通过公众媒体、“深圳民政在线”、“社区家园网”、社区公众微信、微博、公告栏等媒介发布通知,面向社会征集,各有关单位、团体按要求自行申报。申报项目应是已经实施并产生良好社会效益(需提供详实佐证材料),且应事先确定项目主实施方和合作方,原则上不接受创意类项目申报。

  2.渠道申请。市级相关单位、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等有关单位组织申报,主要包括已经在一些社区实施并取得良好成效的服务类项目,以及符合民生微实事原则要求且上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社区应开展的相关项目。

  (二)初审。

  按照“居民关注度高、受益面广、单个项目资金量少,可以在全市若干个社区复制推广”的甄选标准对前期征集和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确定答辩项目。

  (三)专家评审。

  通过公开征集的项目由参加答辩的项目申报方首先进行现场演示,演示结束后,评审专家就所申报项目提问、论证评审,并可要求项目申报方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专家组现场打分并核算平均分后按照分数高低进行项目排名,提出入库项目建议名单。

  通过渠道申请的项目由评审专家进行集中审议,提出入库项目建议名单。

  (四)项目公示。

  将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在“民政在线”、“社区家园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入库发布。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经市民政局最终审定确认入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将项目库中的项目向本辖区社区推荐,帮助符合社区实际需求的项目落地实施。

  第七条 社区党委负责定期向社区发布项目库项目,根据社区需求推荐并确定初选项目报由居民议事会会议审,经街道确定后迅速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为加强对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应及时反馈本辖区内项目库项目的执行情况,每季度上报至市民政局。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社区应开展项目评价,除项目实施方自主测评外,还应主动选择以下至少一种评价方式:

  (一)公开测评。项目完成后,由街道办组织辖区“两代表一委员”、社区党员、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及有关项目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第三方评估。街道办、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邀请专业组织或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服务结果、产出效益等进行客观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也可以由项目实施方邀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及时将评价情况上报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并可提出退出市级项目库的项目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且情节严重的项目应从项目库剔除:测评不合格、弄虚作假、违反政策法规、私自转包、资金使用违规、对社区居民造成不良影响以及经专家评估为不良项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委托市社区建设与区划促进会负责项目库日常事务的管理,具体负责项目出入库管理、标准研究、评估统筹、专家库建设、资源协调对接、宣传与督导、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等有关事宜。各区(新区)、街道主管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配合。

  第十三条 大力引导辖区企业、社区基金会等积极参与“项目库”项目建设,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杠杆作用,激发和撬动各类社会资源共同参与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区(新区)、街道可共用市级“项目库”项目。如相关区(新区)、街道需建立区级、街道“项目库”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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