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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6 17:32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后开展相关活动的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社会组织及有关单位、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一)登陆深圳民政在线网站:

  (网址https://mzj.sz.gov.cn),点击首页右下角导航栏“征集调查”,再点击本通知,可在文后直接提交意见;

  (二)电子邮件:zhengw@mzj.sz.gov.cn;

  (三)传真:0755-25832182;

  (四)信函: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503室(邮编:51802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

  附件: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16日

  附件1

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后开展相关活动的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5〕7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2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含行业协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本办法中所称政府转移职能,指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接的以下职能向社会转移并由社会组织承接:

  (一)行规、行约的制定;

  (二)企业行内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等;

  (三)社区事务、公益服务及其他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

  (四)产品检验、检测;

  (五)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

  (六)其他社会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解决且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接的职能。

  第四条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相关活动,不得侵犯管理对象或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于政府部门不再承担,转由社会和市场自行办理的职能和工作事项,社会组织根据自愿原则开展活动,不得强制个人、其他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接受服务;对于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向社会转移职能政策文件,确定、调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

  (二)协调、指导同级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开展转移职能工作;

  (三)牵头审定部门转移职能实施方案,对转移职能进行分类;

  (四)组织转移职能评估考核工作。

  第六条 市、区监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政府部门职能转移事项、转移的标准和程序、转移后的指导、监督和评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将各部门完成职能转移工作的情况纳入政府行政绩效评估内容;

  (三)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转移职能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确保政府职能转移和承接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七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职能转移事项分类情况提供经费保障;

  (二)对社会组织执行财务、会计及票据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行为实施指导及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使用财政资助资金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政府部门使用财政经费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活动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职能转移事项实行收费的,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明确收费标准。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承接主体开展价格和收费行为自律,规范各类价格及收费行为;

  (二)受理和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及信访,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

  市、区反垄断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开展相关活动过程中的反垄断监督管理,查处垄断违法行为。

  第九条 市、区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过程中使用政府资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税务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过程中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民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社会组织依照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开展活动、财务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编制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

  (三)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年度报告、财务审计监督等制度,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

  (四)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登记、年报、异常名录、处罚等信息;

  (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管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部门职责管理范围的业务活动;

  (二)依法查处属于行业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违法行为;

  (三)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所主管的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的监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转移职能的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进行全程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建立严谨科学的管理档案,完整、准确、真实地记录社会组织承接本部门职能转移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外事、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其他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确定拟转移的职能事项,编制拟转移职能事项实施方案等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经审定后,依法将转移职能事项及转移方式、承接主体条件、承接要求、转移程序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市、区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分级开展目录管理工作,每年认定公布一批新增的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并根据上一年度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绩效及年检年报、处罚等相关情况复核已列入推荐目录的社会组织,将被移出目录的社会组织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时,应当重点审查承接方的组织属性、硬件设施条件、服务供给能力和公信力,并通过有效方式将拟定承接主体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职能转出部门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承接转移职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将转移事项的内容和承接主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与履行管理职能或服务职能相关的活动:

  (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公示职能事项及其办事指南;

  (二)建立相应管理或服务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三)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开展与履行管理职能或服务职能相关的活动时,根据相关规定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应当按照经营性项目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明确收费标准。无收费依据,或者不符合收费依据的事项,不得收费。依法取得税收优惠资格的社会组织,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取消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后,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相应职能时,应当及时向转移主体报告,并依照协议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转移主体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本办法重新确定承接单位。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联席会议由分管市领导召集,成员由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法制部门,以及涉及职能转移事项的其他政府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报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监管工作情况,通报监管重要事项,研究改进监管措施,协调解决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承接职能期间,转移主体及其他监管部门发现承接主体未能正确履行承担职能等问题,应及时向承接主体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如履职不力,严重影响社会公共服务的,取消承接主体资格。

  第二十四条 政府提供资助的职能转移事项,转移主体应当会同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评估机构,对社会组织的承接政府职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评估过程所涉及经费,由政府部门经费和专项经费承担,并纳入到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管理中。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政府转移职能信息共享机制,转移职能的部门定期向民政部门通报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信息,民政部门定期向各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全市社会组织信息动态。

  第二十六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公众信息网站设立政府职能转移事项受理窗口,定期发布转移职能信息、项目进展信息、结项、评估和审计信息等,并收集各方评价反馈,通报违规处理结果等。

  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信息,便于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查询。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职能转移社会监督机制。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方式,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开展相关活动过程中无不良记录的,市、区民政部门可优先列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推荐其优先承接其他相关联的政府职能转移或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职能部门可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对履行职能效果好的社会组织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 转移主体应对社会组织申请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事项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真核查,对社会组织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或职能转移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的,转移主体应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社会组织征信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会组织移出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

  第三十一条 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的评估结果和审计结果应纳入到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年度报告以及征信体系等考核工作中,并作为民政部门调整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于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承接事项,转移主体应当根据违法违规情节,对承接主体采取限期整改,终止转移等措施;涉及违规违法行为的,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区(新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下载:

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