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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9 17:04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奖励优秀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768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发〔2012〕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社会组织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一)登陆深圳民政在线网站:

  (网址https://mzj.sz.gov.cn),点击首页右下角导航栏“征集调查”,再点击本通知,可在文后直接提交意见;

  (二)电子邮件:wd@mzj.sz.gov.cn;

  (三)传真:0755-25832182;

  (四)信函: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508室(邮编:51802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7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民政局
2017年3月29日

  附件

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768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发〔2012〕1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称“奖励资金”),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第四条【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奖励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自愿申报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自愿申请参加评估活动。

  第五条【职责】市民政局是奖励资金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是奖励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社会组织奖励条件】上年度经市民政局依法评估审核认定为5A级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市民政局申请奖励资金。

  第七条【奖励标准】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每家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章 申请受理及审核

  第八条【申请时间】社会组织应于3月31日前向市民政局申请上一年度的奖励资金,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申请资格。

  第九条【社会组织申请材料】社会组织申请奖励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二)社会组织5A证书;

  (三)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

  第十条【审核及公示】市民政局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对受理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核,提出给予奖励的社会组织名单,并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民政局确认申请人具有接受奖励资金的资格。对公示有异议的,市民政局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申请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列入奖励名单。

  第四章 奖励资金预算及使用

  第十二条【预算计划】每年8月31日前,市民政局根据奖励标准以及上一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社会组织数量,组织编制年度奖励资金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委审核。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市财政委下达奖励资金部门预算后,市民政局应当在30日内发放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专款专用】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变更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监管】取得奖励的社会组织应当接受财政、民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处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由市财政委追回已发放的奖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有前款行为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财政补贴或资助资金,并将违规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七条【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奖励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解释】本办法由市财政委员会会同市民政局解释。

  第十九条【未尽规定】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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