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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15 11:07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第一条 深圳民政在线是我局官方新闻网络宣传平台,为促进我局网络宣传平台信息审核发布工作的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17号)要求,以及深圳市民政局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通过深圳民政在线和由我局负责保障的深圳政府在线的栏目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内容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审核”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信息,并对信息的内容负责。

  第四条 局系统各局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以下简称“信息单位”)应指定人员担任信息员并报信息基建办备案。

  第五条 信息审核发布流程:

  (一)各信息单位的信息员起草信息,将信息录入OA系统,经本单位领导审签后,通过OA系统按程序报局办公室公文流转。

  (二)局办公室办文组根据信息内容分类处理。

  1.全市民政工作会议、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局主要领导出席的会议公务活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救灾工作,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和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出席的民政口会议公务活动,以及民政部部级领导、省民政厅主要负责人来深调研等活动的政务信息。由局办公室新闻宣传专干初审,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转信息基建办在网站发布。局办公室审核不合格的信息,退回信息起草单位修改完善。

  2.局系统各局处室、直属单位主办的工作信息(不属于第1类的信息)。局办公室将信息转信息基建办在网站发布。

  3.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报送的工作信息(不属于第1类的信息)。局办公室根据信息内容转市局归口业务处室领导审核,由信息基建办在网站发布。

  (三)信息修改。

  信息发布后,如需修改(含内容纠错、更新、删除),信息员可通过OA或邮件形式将修改意见发给网站信息采编员,网站信息采编员按照修改意见对发布的信息进行修改。信息员发给网站信息采编员的修改意见均视为已获得单位负责人同意。

  第六条 信息发布应该遵守以下时限要求:

  (一)通知公告类信息(含规划计划、人事信息、执法监督、招标公告、应急管理等)。应于信息签发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录入OA请求发布。

  (二)政务动态类信息(含近期要闻、工作动态,附有图片的,图片应主题清晰并能准确抓拍人物表情和动作)。应于信息发生的2个工作日内形成新闻稿件录入OA请求发布。

  (三)政策法规类信息。本部门制订的应于信息签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OA请求发布,上级部门制订的应于收到信息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OA请求发布。

  (四)统计数据、资金信息、政策解读类信息。应于信息生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OA请求发布。

  (五)其他类目的信息。应该每年至少提出1次修改或更新的意见。

  (六)所有信息发布时间,原则上以网站信息采编员收到信息的当天为准,逾期不予发布。因故需指定发布时间的,须在处理意见中注明。

  (七)所有信息的发布和更新,必须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中的要求。

  第七条 我局网站转载的栏目(媒体关注、各地民政、中奖公告)及微信、微博、深圳福彩网、社区党风廉政信息公开网、深圳双拥、烈士公祭等信息发布可沿用原办法管理,也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八条 信息报送是年终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年累计得分按照一定的比例计入到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得分中。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全局督查考评体系,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参照市政务公开信息评审办法,每年年终评出全局政务公开信息最佳通讯员和优秀通讯员,并给予表彰。

  第九条 各信息单位对信息内容负责,如信息被国办、省府办负面通报,或被市府办下发工单、纳入负面舆情处理,或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信息单位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基建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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